3月私募处罚案例:7家机构被注销登记!集团混同经营、非专业化经营(证券管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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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中,2024年第一季度就过去了,时间有点快!我们继续来看3月份的私募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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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 01

2024年3月私募基金处罚案例概况

2024年3月,积募共计收集到来自各地证监局及中基协的私募基金处罚案例26个。在这26个案例中,其中18个来自各地证监局,8个来自中基协。

3月各地证监局及中基协处罚案你还数量对比

从处罚机构类型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5家,主要是来自于各地证监局的处罚(12个);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9个,主要来自于中基协的处罚(5个);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2个,均来自于地方证监局。其中,在被处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有7家已经注销了登记。

3月不同类型受罚机构

2024年3月的违规行为中,我们仍然按5类进行划分,其中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内控管理、募集及适当性管理、投资运作。近一年来,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要求越来越高,检查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成为新的监管关注重点。

3月不同违规行为频次

2024年3月,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罚措施,各地证监局基本上以出具警示函为主,其次是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中基协的自律处罚对管理人展业影响更大,有7家机构被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处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3月各地证监局处罚措施

3月中基协处罚措施

Part . 02

2024年3月私募基金处罚案例分享

在这部分内容里,积募选取几个3月份的处罚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例1

当事人1: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与集团公司混同经营

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误导性宣传

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当事人2: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2、未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义务

3、与集团公司混同经营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该案例包含了2家私募管理人的处罚情形,这2家管理人属于同一实控人旗下关联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集团化运营。我们可以从上面列举的违规行为中看出,两家私募管理人都存在与集团公司混同经营的问题,他们与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另外一个普通公司A是关联机构,均为混同经营。

中基协在纪律处分书中指出,广州的这家私募管理人自2017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无独立办公场所,与A公司共用办公地点。其次,自2017年2月1日起,管理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均由A公司统一管理,并且管理人发行的一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均由A公司资管板块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管理人还为A公司员工报销款项。

对于案例中提到的深圳这家私募管理人来说,自从2017年2月1日起即无独立办公场所,与A公司共用办公场地。同样地,管理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也是均由A公司统一管理。

对此,中基协认为,这两家私募管理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关于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规定,第十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的规定;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的要求。

除了混同经营以外,广州这家私募还存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出资金额仅为10万元,并且非管理人的员工,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误导性宣传,管理人的路演材料及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中列示的一家公司已被中基协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能再开展相关业务。深圳这家私募还存在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情形,包括无在职高管人员,法代、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均空缺,机构员工数量不足,目前仅两名在职员工;未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义务,在中基协系统登记的法代、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均已离职,未向协会报送。基于以上种种违规行为,中基协最终撤销了这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案例2

当事人:成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挪用基金财产

2、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

4、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该案例中,管理人最终被中基协撤销管理人登记,处罚措施还是比较严厉的,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违规行为会得到这样的处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个是挪用基金财产。2018年至2023年期间,管理人在管理3只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基金产品与管理人、高管以及基金彼此之间发生多笔借款、还款、代付款名义的资金往来。管理人称,发生前述资金往来的原因如下:一是基金与管理人、高管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是管理人向基金借款维持日常运营;三是基金因缴纳税款资金不足,向其他基金拆借。截至中基协检查结束,管理人尚有部分借款未归还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的申辩及听证意见中指出,挪用基金财产所述事宜系管理人与在管基金之间正常的借贷行为,且系出于日常经营需要,借款期限较短,并非挪用基金财产;同时,管理人已将借贷资金全部归还各基金。前述借款行为并未损害投资者利益。另有45万元系补助资金,本应归属于管理人,管理人从相关基金产品账户提取该款项属正当行为。管理人提交了银行流水、补助资金项目通知、补助准备清单等材料。对此,中基协指出,协会前期查明,2018年至2023年期间,案涉基金与管理人、高管人员以及基金彼此之间共计发生多笔借款、还款、代付款名义的资金往来。当事人辩称管理人与在管基金之间发生借贷行为系出于日常经营需要,且借款期限较短,前述事由不符合基金投资运作要求。此外,案涉45万元资金由管理人以“借款”名义从基金账户提取,当事人未能就相关资金系补助资金且应当归属于管理人的申辩意见提交充分证据,协会对此不予采纳。

第二个违规行为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其一,未及时报送办公地址信息变更,协会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于2023年4月发生变更。其二,未及时报送高管人员信息变更,根据谈话记录,管理人在协会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于2016年后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相关单位缴纳社保,其兼顾管理该私募管理人的业务并承担管理职责;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合规风控负责人担任该公司副总职务。

第三个违规行为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中,个别基金的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个别基金的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且管理人未提供部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的规定。

第四个违规行为是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在检查中提供了公司的《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风险揭示制度》,管理人以该制度为指导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及适当性材料。除该制度外,管理人并无其他关于合格投资者确认及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文件。经与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比对,管理人的适当性制度未涉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产品风等级划分及两者对应匹配关系等适当性主要内容,亦未见回访、录音录像等制度安排。以上行为违反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规定。

针对以上第三、第四项违规行为,管理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履行不到位”“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所引用的自律规则均系在管基金成立之后生效。管理人管理的最近一只私募基金成立日期为2016年1月11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5日生效,《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于2017年6月28日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请求协会不对此予以纪律处分。中基协对此指出,案涉基金在协会办理产品备案通过的时间为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均在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生效之后;截至2023年5月协会自律检查期间,管理人仍存在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违规行为,协会适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等自律规则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无不当。

此外,管理人在申辩意见中还提到,协会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主要违规事实已由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请求协会不再予以处分。但是,协会指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协会可以据此认定自律管理对象的违规事实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综合来看,协会对管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撤销了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案例3

当事人:合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2、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3、未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4、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缺失

5、部分从事基金业务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本案例中的管理人被中基协撤销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违规行为主要有五个,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是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与某基金的投资者签署《基金投资补充协议》,向其承诺保本保收益。前述协议由实际控制人个人向投资者出具,但作为管理人的实控人,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管理人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管理人旗下的某基金于2022年3月跌破合同约定的止损线,直至2022年10月,管理人才对该产品清盘,致使投资者承受较大损失。

三是未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管理人未对旗下某只基金的投资者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四是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因档案管理不善,管理人关于从事资金募集业务的机构遴选制度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文件缺失。

五是部分从事基金业务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管理人任职交易岗位,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于以上违规行为,协会决定给予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案例4

当事人:河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

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4、挪用基金财产

处罚措施: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

本案例中的管理人被协会取消了会员资格,并注销管理人登记,其违规行为主要有四条:

一是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管理人旗下某投资类合伙企业于2018年9月成立,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但未在协会备案。整体来看,我们判断一个合伙企业是不是具备私募基金性质,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合伙企业名称中是否具有“投资”字样,是否以投资为目的而设立

是否对外募集资金,存在外部LP

GP是否由私募管理人担任,并且由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

管理人是否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如果具有以上特点,就要去中基协做私募基金备案了。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2020年3月-2021年12月,管理人向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是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2020年3月-2021年12月,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按照年化11%或12%的利率支付固定收益。

四是挪用基金财产。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但该基金于2019年6月-2022年3月向管理人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净转出662.17万元,将前述资金用于管理人公司经营、个人消费、购买股票等事项。另外一只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股权投资,但该基金于2021年7月-10月向另外一只基金转款358.4万元,上述变更资金用途未经投资者同意。

基于以上违规行为,中基协取消了该管理人的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案例5

当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公司内控管理缺失

2、非专业化经营

3、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

该案例比较简单,在3月份中基协发布的处罚案例中,给予的处罚也是相对较轻的一个。案例中涉及的管理人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违规行为有三个:

一是公司内控管理缺失。根据现场访谈笔录及管理人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管理人与另外一家私募管理人前期存在人员相互调用、资金相互支持的情况。

二是非专业化经营。该证券类私募管理人担任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GP,其合伙协议约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为“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该有限合伙企业以股权基金形式运作、有明确投资标的,GP管理基金并为LP创造投资回报,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经查,该合伙企业未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作为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

三是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管理人分别于2022年、2023年向某自然人及某商贸公司提供贷款并收取利息。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中基协对该管理人进行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