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或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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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小伙伴都在咨询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职问题,本期就这些问题带大家一起真相一下!

最近,积募小编收到这样一个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普通员工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或者监事是否属于兼职呢?

这个问题一共涉及到三个要点:

01 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哪些?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项释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从中基协的这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协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定义的,只要是在公司实际履行经营管理、合规风控等高管职务的人员,都属于高管的范畴。除此之外,在实操中,部分管理人也会在AMBERS系统中录入高管人员时,特别增设诸如财务总监、审计总监等个性化职位的高管人员,这些也要符合中基协关于高管兼职的相关要求。

02 中基协对于基金从业人员有哪些兼职要求?

一.法代、高管等人的兼职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这样看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可以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同时,中基协还规定以上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且需要能够说明对外兼职的合理性,如为开展私募业务,有充裕时间精力履行职责等。

二.普通员工的兼职要求

根据中基协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从整体上来看,普通员工的要求是不要兼职,特别是外部兼职,中基协曾经有过普通员工外部违规兼职的处罚案例,因此大家要特别关注。在集团化指引出台之前,普通员工在其他机构兼职,无论是关联机构还是非关联机构,目前都是不太允许的;但是,集团化指引出台以后,我们还要再关注一下具体的情况。

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是指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中,曾经或目前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如参与同一领域的投资业务等。

03 哪些情形不属于兼职?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对私募高管及从业人员兼职情况列出了几类豁免情形,以下几类不属于兼职范围: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几类豁免情形中就出现了文首小伙伴提到的问题,即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属于豁免兼职的情形之一,这里提到的“其他企业”不包括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实操经验,针对这一项在这里为大家具体化成以下表格:

所以,我们再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普通员工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或者监事是否属于兼职呢?答案是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