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这条也是积募之前在适当性合规培训中反复强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委托代销机构销售时,相关的适当性匹配流程、留痕文件也是要按照法规要求自己做好监督留存,不能推脱相关的职责。
相关处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你公司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浙江自查
关于浙江自查,经小伙伴与浙江局沟通特此告知,
1、所有机构均应填写《私募机构自查情况表》(附件1),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还应填写《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自查情况表》(附件2)留档备查。
2、管理规模2亿元以上的机构需要向浙江证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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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四川昊宸发行的“昊宸-鼎鑫定增套利策略私募投资基金”“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五期)”“昊宸-鑫元增强型私募指数基金(六期)”“昊宸鑫达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和“昊宸鑫达三号私募投资基金”均存在通过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承诺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补充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违反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相关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一)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二)对何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三)对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四)对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报送的部分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二是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公司员工目前仅有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人员3人,公司实际组织架构与向中基协报送的投资管理、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等不符。
违反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之前也有很多小伙伴问过积募,登记须知只规定留对于新备案的管理人需要满足的人员数量及兼职要求,对于存量的管理人,按此核查规定,请大家保持与公司组织架构图一致的人员结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协会做披露。
相关处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6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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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西藏证监局也在官网发布了《西藏局强化辖区私募基金机构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釆取行政监管措施》,针对相关违规问题,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西藏证监局的本次检查中发现如下情况:
存在投资者适当性落实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合同约定不完备,不具备资质人员从事业务,未妥善保存基金决策资料等问题。
相关处罚:
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视违规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辖区10家私募基金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对7家私募基金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另3家私募基金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