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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携可转债进入破产重整的方案设计要点
综上所述,携存续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重整方案设计时建议考虑如下要点:
1、在重整中兼顾可转债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可交易的特点,设置重整受理日后的交易期限和转股期限,充分保障可转债持有人的交易权及转股权。同时,配合转股价格修正机制,尽可能地促使债券持有人转股或转卖。
2、对于转股期届满后仍未转股的可转债,作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同债同权”的原则予以分类清偿。案例显示,由于可转债持有人数据已在中登公司登记,券商将自动代为申报,即使持有人未及时主动申报债权,其债权权益也会得到保障。
3、鉴于可转债具有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应当充分利用可转债规则的特殊性,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上市公司重整债权人会议机制进行衔接,在重整程序中嵌套可转债代表/代理人/受托管理人制度,通过代表人/代理人/受托管理人完成集体授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等,既有利于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提高重整效率。
4、鉴于可转债在重整受理后仍保留一定的交易期和转股期,上市公司的负债规模仍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应当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充分考虑和预估可转债的转股情况,在可转债的交易期届满后发布重整计划草案,并在转股期届满后对草案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新,兼顾数据准确性与草案公告的信息披露及时性。
结语
随着携可转债进入重整案例的增加,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对于可转债风险处置的探索已逐渐成熟,为后续的重整方案设计提供了可借鉴的先例。在重整方案中充分考虑可转债的特殊性并利用其中有利于实施重整的要素,能够有助于上市公司及管理人妥善地在重整程序中处理好可转债的相关风险。同时,由于可转债转股能够增加可供上市公司实施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基数,增加上市公司的偿债资源,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也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能够帮助重整的顺利实施,实现各方共赢。
$可转债ETF(SH511380)$ $新港转债(SH111013)$ $金钟转债(SZ123230)$
文章来源:中伦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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