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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晚,中创新航公告称,于5月17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要求中创新航、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下称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停止实施侵害宁德时代专利的行为,涉诉专利为“防爆装置”。法院同时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157万元。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原为中创新航子公司,目前与中创新航已无股权关系。公告中并未披露中创新航与中航锂电洛阳公司各自需承担的赔偿金额。这是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系列专利诉讼中,宁德时代索赔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其此前就该项专利侵权的索赔金额为3.66亿元。针对上述判决,中创新航称,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其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结构设计,不存在判决中提及的停止使用、销售等侵害涉诉专利的行为。中创新航同时披露,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的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