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5
在以上25篇关于预重整的规范性文件、指引性文件中,大部分区域法院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部分地区依据的还有《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结合本地为完善营商环境颁布的地方性文件,例如攀枝花市中院制定颁布的《关于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除了依据上述文件外,另外还结合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和《四川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苏州市吴中区颁布的《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依据甚至还包括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目前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并没有关于预重整程序的规定,只有浙江省高院的一个会议纪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对于预重整有一些涉及,该纪要的核心内容如下:
首先,明确适用预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范围。根据《纪要》第7条规定 ,法院经过合理评估后 ,可以对符合适用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存在不确定性需进一步论证、商业银行已启动信贷风险会商帮扶机制、已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已知重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法院释明申请人同意法院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等情形的企业适用破产申请预登记。
其次,明确预登记期间应建立联络、协商机制。《纪要》第8条规定,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期间 ,由占已知债权( 含担保债权 )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主要债权人召集,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债权人联络 、协商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 。
最后 ,明确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与企业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纪要》第9条规定,债权人在预登记期间对债务清偿方案所作的不可翻悔的承诺,在债务人进入企业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后,相关承诺对承诺方仍然具有拘束力。法院受理企业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可以以预登记期间(含集中管辖期间)形成的债务清偿方案或资产重组方案为基础,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债权人会议予以确认。
其中,比较具有实践意义的有两点。
第一是要比照破产法建立联络协商机制,这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沟通协调建立渠道,结合个别债权人会在预重整过程中抢先主张债权的实践情况,运用好沟通协调机制非常重要。
第二是确定了预重整中的“禁反言”原则。落实“禁反言”原则将有效避免个别债权人反悔已经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预重整方案,推动预重整程序顺利向重整程序过度。
总结:预重整制度在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在部分地区“先试先行”,并作为一种创新机制在其他地区推广和应用。 其主要意义在于,在实践操作层面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破产重整制度,当前经济形势下,有助于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优化营商环境、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其弊端在于,目前各地实施的预重整主要依据的是政府文件和司法文件,这种做法有违立法原则和精神。
ST重整成功是极致翻转,必须享受利润增厚的过程
作者:未生一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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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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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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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好的文章没人看,都喜欢看直接有代码的,鼓吹能翻N倍的东西,难怪韭菜多。
各地区法院针对预重整的相关规定收录不全吧?比如湖南株洲、重庆都已经有工作指引,但都没有收录到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