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解读p199-p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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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是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应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支持。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应支持。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应支持。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物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支持。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受理。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和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和清算案件。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1月27日。

为正确适用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