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修改于:雪球转发:0回复:15喜欢:0

$晶升股份(SH688478)$

今天吃了个大面,忍着没卖掉。仔细看了一下诉讼信息,调查了一下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钢研)这家公司,其控股股东是新冶高科技集团,后者是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背景有一定影响力的。就算官司打赢了,对于晶升股份的声誉打击都是巨大的。但是这里面我感觉很奇怪,正常情况下客户无法使用,设备生产企业应该更着急啊,会第一时间派人协助解决。30台设备,一台都不能用,不太合乎常理。任何产线,投产之前都会做小试、中试,怎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果真是质量问题,厂家其实是不敢得罪大客户的,特别是这种央企背景的大客户。我自己就在央企工作,我觉得大概率是他们领导一拍脑袋就上项目,之后发现自己实力根本干不了,设备闲置,要么找人背锅,要么上级公司启动问责。 晶体生长需要很高的技术门槛,不只是设备,软件参数也很重要,比如复杂流场模拟,温度场控制技术。整个长晶过程基本上是一个黑箱环境。我投资碳化硅赛道,只看好天岳先进和天科合达两家的技术。晶体生长领域技术壁垒非常高。 毫无疑问,这场官司能打起来,对两个企业都是双输的局面。

全部讨论

蓝宝石生长比较特殊,工艺路线错了或者合适的热场就是放不进炉子里面,死活也是长不出来好晶体,我指的是合格的晶体,无气泡透明可以正常掏出制作窗口片的晶体,这个情况只能重新制作炉子,不像碳化硅和硅单晶设备,修一修就能继续用。

01-06 18:04

招股书里第10节3小点有介绍这个诉讼,看起来问题不大,不知道具体的起诉时间,17年的合同,如果是23年上市前来起诉确实有点奇怪,个人猜测有没有可能是两家公司前期已经有过交流,但是没谈拢,中钢这下只是为了搅和晶升的?
3、涉诉案件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诉讼案件,公司聘请了专业诉讼律师具体代理应诉,并已组织内部
业务及技术部门进行论证,根据《初步法律分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具体如下:(1)公司根据《定制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经中科钢研出具的《确认函》可知,案涉两份合同项下设备已经根据中科钢研的要求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2)根据《定制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结合中科钢研已按合同支付了主要合同款项,该等设备已经视为验收合格;(3)合同约定的设备质保期均已结束,后续设备正常折旧、损耗等应由中科钢研自行承担;(4)关于氧化锆热场技术服务改造承诺仅是后续为了维护、开拓客户,基于双方友好的合作关系,晶升装备同意为其提供技术改造服务,不构成《定制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补充;(5)根据《初步法律分析》,晶升装备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更不应该承担任何超出设备销售合同项下的损失赔偿义务。如下:(1)公司根据《定制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经中科钢研出具的《确认函》可知,案涉两份合同项下设备已经根据中科钢研的要求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2)根据《定制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结合中科钢研已按合同支付了主要合同款项,该等设备已经视为验收合格;(3)合同约定的设备质保期均已结束,后续设备正常折旧、损耗等应由中科钢研自行承担;(4)关于氧化锆热场技术服务改造承诺仅是后续为了维护、开拓客户,基于双方友好的合作关系,晶升装备同意为其提供技术改造服务,不构成《定制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补充;(5)根据《初步法律分析》,晶升装备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更不应该承担任何超出设备销售合同项下的损失赔偿义务。
综上,中科钢研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4、中科钢研案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及未来前景未产生
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中科钢研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全额承担案件可能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上述冻结及诉讼纠纷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及未来前景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17年合同在上市前诉讼,不就是常见的ipo碰瓷么

这是很早之前的诉讼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