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先生的文章看起来总是那么清晰!!!
增值服务(2642亿),由 网络游戏 和 社交网络 构成。前者为1561亿,后者为1081亿。但是,社交网络中,又包含了部分游戏收入,按年报说法为“游戏虚拟道具销售”。这不禁让人不解,为何社交网络还要包含部分游戏收入呢?
经研究,这应与腾讯的BG划分有关系。
我们知道,自2018年组织架构调整以来,腾讯有6个BG:企业发展事业群(CDG)、互动娱乐事业群(IEG)、技术工程事业群(IEG)、微信事业群(WXG)、云与智慧产业事业群(CSIG)、平台与内容事业群(PCG)。
其中,游戏在IEG,但由于很多游戏是在QQ和微信中分发,因此游戏收入又涉及与社交相关的PCG(QQ在这)和WXG(微信在这)。因而,在结算时,部分游戏收入需要纳入社交网络收入的板块,所以有了上面的社交网络收入中包含“游戏虚拟道具销售”。
那么实际的游戏收入应该是多少呢。上图年报中也有披露(蓝框)手游1466亿,端游446亿,合计1912亿。由于 网络游戏收入 为1561亿,有理由认为 社交网络 中包含的游戏收入是351亿,两者也构成了1912亿。如下:
换言之,腾讯4821亿的收入中,有1912亿是游戏收入,占比40%。
社交网络中包含的游戏虚拟道具收入,料想有两种可能,一是按渠道划分给社交网络BG的收入,老东记得许多年前,面4399和网易时,渠道分成是7:3或者8:2;二是某类偏社交游戏里的道具,比如斗地主?社交属性很强,可能划入社交网络收入?
有误之处,盼指正。 $腾讯控股(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