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成立与辉同行这个公司时候,我用天眼查看了股权机构,董没有一点股权,这是不正常的。当时正确做法应该是成立新公司股权董51%,东方甄选占49%,董使用东方甄选公司供应链和辅助管理,公司借用他影响力,他有新公司最终决策权,相当于东方甄选变成投资公司和供应商,最大减少损失。
当时就有抽屉协议,公司送给董过一段时间彻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