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ESG“漂绿”现象与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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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上海、深圳和北京三大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随着ESG报告的政策持续推行,“漂绿”现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我国面临强制性法律和统一标准缺位等问题导致的企业ESG披露不规范风险。

“漂绿”由来

在ESG及可持续发展理念兴起之前,“漂绿”现象主要存在于市场营销领域,突出表现为虚假广告宣传。而“漂绿”现象在ESG领域中则表示企业和金融机构夸大环保议题方面的付出与成效的行为,在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作出言过其实的承诺和披露。以虚假、不实和失实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对环境负责,试图树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企业形象,这无疑将严重误导消费者。

企业ESG发展与“漂绿”行为

ESG提供了更广泛、更全面的风险视角。ESG管理有助于企业更准确地了解其面临的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评估它们对环境的影响,企业可以拥有一个强大的工具来追踪它们对整个地球和自身减少影响所做的努力,这样才能产生积极有力的声誉效应。同时也有助于投资者正确评估这些风险,有机会投资那些具有较强风险抵御能力的企业。

在这些因素的引导下,企业也意识到环保以及“零碳”和“碳中和”等环保声明是能够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形象和口碑,并使得绿色产品享受更高的溢价,许多企业自主采取环保行动的同时,也避免不了为了迎合政策、市场和投资等要求,通过宣传自身的企业环保行为或环保包装,给产品贴上一些所谓的绿色环保标签,进行虚假环保性宣传。

而ESG投资“漂绿”不受惩处或违规成本极低,少数基金经理人在隐性的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利用ESG数据披露规范不统一、ESG数据质量和评级标准暂时较模糊等空间,出现了实际投资行为与策略不符但还是给产品贴上绿色标签、重仓股票与基金主题不符、基金管理人风格偏移、或对投资者夸大产品的环境效益、可持续发展及抗风险能力的行为。

“漂绿”的风险

虽然“漂绿”可能会带来短期的财务利益,例如增加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但是“漂绿”一旦被揭露,可能会导致两大风险:一是法律上的风险,包括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二是财务风险,“漂绿”行为会引发形象和声誉下降,资本市场也会对企业进行负面评价,最终损害公司的财务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020年8月31日,平湛市市场监管局因XX印务有限公司在出版物上标注有“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和“绿色印刷产品”的标志并将产品销售到该市,却实际上并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而作出平湛市监处字[202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然而国内针对“漂绿”行为所拥有的处理方式依旧太少。治理“漂绿”行为依旧需要长时间的探索。

我国“漂绿”治理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针对“漂绿”现象,既要从外部入手加强管制,也要从内部出发、由企业自发地承担社会责任。

从外部来说,首先必要的是加强监管,其中立法规范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手段。另一种方式是强制披露。“漂绿”意味着企业选择性地、或者虚假披露ESG信息,夸大自身在ESG方面的成果贡献。目前所采用的自愿披露方式,极其容易导致“漂绿”问题的泛滥。为解决“漂绿”问题,国内相关部门需要从三个方面发力,第一,要有法律来强制性要求披露。如果法律有要求,企业还“漂绿”,那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最主要的改进措施。2024年4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ESG披露指引只是要求重要市场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强制披露,对其他上市公司是鼓励和支持自愿披露。这大大提高了企业“漂绿”的风险。第二,要尽快确定科学合理的ESG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ISSB(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和GRI(全球报告倡议组织)都发布了标准,我国证监会发布的标准相对而言比较粗,没有细化。第三,欧盟已经在探讨出台打击“漂绿”的法律。国内的法律和规则体系正在逐渐完善,执法也需要慢慢跟上。

要减少甚至于杜绝“漂绿”,仅仅靠外力强制是不够的,企业自身的行为也至关重要。成熟的企业会在董事会下设ESG专门委员会,或专门的ESG部门,来协调ESG相关的事宜。但一些企业还没有认识到ESG的重要性,没有把它纳到企业的战略里面。在接下来几年内,企业需要建立相关团队和能力,开始收集测量披露所需要的信息,并开始逐年进行对比和提升,对公司的资源提出较大要求。

ESG不仅仅是出一个报告,它需要跟所有部门和所有业务融合后一同推进ESG议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这涉及ESG实践和ESG报告披露的关系,企业只有将ESG实践好,才能报告和披露得好。“漂绿”行为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转型。企业应避免因不恰当的宣传和披露造成的非故意性“漂绿”所带来的企业内部经营风险。而投资者也应避免因企业“漂绿”行为而带来的投资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