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东未经同意与债权人约定由公司代他人偿还债务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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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德阳市分行及海南盛兴租赁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996年5月16日,就德阳建行从信托公司脱钩问题,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德阳政府及信托公司的两股东德阳建行和德阳市财政局四家共同达成的《会议纪要》,符合国务院国发〔1995〕11号精神。但其中涉及信托公司为其子公司盛兴公司承担债务的约定,因债务承担者信托公司和原债务人盛兴公司没有参加会议,故该约定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该约定的形成,虽有信托公司两股东的参加及认可,但信托公司作为公司法人有自己的独立意志,股东无权为公司法人设定还款义务。两股东的行为属股东侵犯公司独立法亏第人人格,最终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该约定应当确认无效。根据《会议纪要》

的精神,1996年7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德阳市政府作为监督方、

信托公司的两股东德阳建行和德阳市财政局四家又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和《退诉股补充协议书》。作为《退股补充协议书》的附件《还款协议书》也于当日由信托公司和德阳建行签订。上述协议中涉及的信托公司为其子公司盛兴公司还债的=约定,属于债务承担性质,因其法律后果是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因此,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新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没有瑕疵。而本案信托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李自萍虽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但因其同时具有阳建行副行长的双重身份,存在着代理人人格混同,其实质上是双重代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李自萍在签订上述协议后即回到德阳建行继续任职,更进一步表明其与德阳建行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在李自萍离任后,信托公司即以上述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为盛兴公司承担债务,并多次向债权人德阳建行明示盛兴公司的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盛兴公司成立后,实际上一直处于德阳建行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双方还签订有承包经营合同。该笔债务也是因德阳建行直接指令盛兴公司从事开发房地产经营而产生,并从中收取高额利润的违规贷款。后因房地产市场疲软,致盛兴公司不能及时还贷。对此,德阳建行亦是知情的。身为原股东的德阳建行借其退股之机,利用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萍又是德阳建行副行长的双重代理身份,将该笔债务转嫁给信托公司,无疑损害了信托公司的合法利益,有悖公平原则。因此,上述协议中关于信托公司为盛兴公司承担债务的约定,因不是信托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该约定无效。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299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如确认该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信托公司无独立意志;二是该债务承担的约定是信托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方可认定该约定有效。但本案恰恰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第一,信托公司设立后,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有着自己独立的意志,并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作为独立于公司之外的企业法人,无权为公司设定还款义务,无权超越公司的意志,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司财产弥补公司股东的亏损。该项义务的设定,不仅擅自加大了信托公司的责任,损害了公司利益,而且侵犯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第二,该债务承担的约定出自1996年5月16日《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的形成,因没有新债务人信托公司和原债务人盛兴公司的参加,所以,其中涉及信托公司为盛兴公司向德阳建行偿还7200万元欠款的约定,不是信托公司和盛兴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债务承担约定应当确认无效。

——叶小青:《本案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四川省德阳市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德阳市分行、原审第三人海南盛兴租赁公司资金拆借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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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论坛时间:2024年4月26-27日

论坛地点:中国·三亚

大会主题:乘风破浪·点石成金

组织单位

主办机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海南省金融发展促进会

支持机构:全联并购公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联合主办:不良资产行业观研

协办单位:海南特殊资产联盟、山东省不良资产处置协会、海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购与重组研究中心、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特殊资产投融资研究中心、广州市资产管理协会、深圳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青岛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国际金融地产联盟(IFFRE)

承办单位:深圳云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乐高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之安企业服务中心、上海翱蒲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合作单位: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舜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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