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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SZ002157)$ 南昌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案所涉及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已表决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 、批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 、终止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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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23:34

应该有不一样的表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