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买保险避债?醒醒吧别做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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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在买保险时有没有被销售们放过大招:快买保险吧!保险能避税避债!

前阵子,有条新闻关于保险避债的新闻:梁溪区的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这个事件中被执行人戴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39份理财保单全都被查出来了,而且法院当即就冻结了他名下这些保险,并且强制退保,退保的金额达到了1070万元……

再加上前阵子江苏高院发布了关于保险避债的相关新条规,也映射出了政府对于保险避债的态度,我们更加确定为避债而投保险是不可行的。

我们特地邀请了业内人事刘妍君刘律师,来对保险避债,进行了解读。


江苏高院新条规解读

今年7月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新规,名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

相关条规如下:

第一条

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的那部分金额。

红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利润分配;

保险金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赔付的保险赔偿金,通常包括生存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

这条也就意味着,保险的财产权益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当被告人欠债,但因曾购买过保险,现在获得了保险理赔,那么其所得的保险金或者退保产生的现金,是可以被视为他的财产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但若保险种类为重疾险,则要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利及保障。

第五条

之前有些保险销售会通过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不同的人的方案来隔离资产。但是这条通知针对这种设计,明确了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不同的人,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投保险的人在法院中处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时,法院可以不经过投保人同意,直接找保险公司执行保单,被保险人、受益人如果把退保现金价直接交给法院,法院就不能执行这个保单了。


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

其实,天平大王自己有这样的亲身经历:好多卖保险的人他们会在卖保险的时候,向我们宣传,保险有几大特征。第一是保障,其次是收益。再往后聊,避税避债是必说的内容,感觉已经成为一种销售话术了……

但现在,中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可以介入,并直接找保险公司执行保单!

虽然现在只是江苏等地区发布了条规,但天平大王认为,如果最高院能够针对保险避债来发出新条规来统一一下就好了。统一的执行规定利于法院执法,避免出现全国各地标准不一,给违法分子漏洞。

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初衷是保障投保人以及他的亲属的基本生活物质条件,这其实是一个保险的初衷。如果想利用保险产品来恶意逃债,是不会有好结果的。


高净值人群如何债务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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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每一个理财产品都是有自己特殊的功能的,都是可以进行配置的。但是它具体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就得需要专业人士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