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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发银行(SH600000)$$农业银行(SH601288)$,对@沈正阳 说:沈总,您好!请问几个技术问题:1、发行优先股是增加股东权益,注册资本也要增加吧?那么就和公司法中的“同股同权”产生矛盾了吧(即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优先股股东权利不同);2、优先股的流通如何进行?3、优先股的利率如何确定?是向参考基准利率同时向机构询价?3、优先股一般都是固定股息,那么企业面对利率波动时,如果市场利率低于优先股息时,付息就不划算了,是否有相应的赎回or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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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0 15:08

1、  优先股如果是公募的话,流通就类似于债券的流通,存在一个交易市场。
2、  优先股股息率的确定,也类似于债券发行,询价。但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率要比债券的票面利率要高些。
3、  优先股股息率有固定、浮动两种,我国80年代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子。可以有赎回条款,但一般没有回售条款,因为它毕竟是股而非债。市场利率低到一定程度时候,企业的确倾向于赎回。例如高盛2011年就赎回了08年向巴菲特发售的优先股,就是因为市场环境改善后,当初老巴要的10%的股息率就高了。

2013-09-10 15:06

1、  同股同权,是一个简称;以前对其认识有局限,也是制约当初优先股发展的原因、乃至当初股改时把最后一只含优先股的股票、天目药业也股改掉了。但是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提到的是“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事实上,优先股与普通股,并不是同一类股票,所以权利义务可以不同。因此,公司法事实上,为优先股发行留了一个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