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中心引入“经济实质”,私人客户的政策优待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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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多数国际金融中心(“ IFC”)引入了“经济实质”法律法规这件事情引起了很多热门的讨论。事实上许多客户和顾问起初是悲观的,宣称这是许多传统结构“终结的开始”。但是事实远远不像他们说的那样可怕。那么IFC引入“经济实质”的法律法规究竟有什么背后的含义?它将对私人客户造成什么影响呢?

全球经济实质倡议的背景不仅有据可查,并且文献丰富。经合组织(OECD)“有害税收惯例”(Harmful Tax Practices)的论坛上提出了一项倡议,要求特定行业中的某些公司(特别是与知识产权持有有关的有害税收惯例)在特定辖区开展实质性活动。欧盟(“ EU”)对此进行了扩展,要求在欧盟的地域上流动的活动必须具有实质性内容——不论这些活动是在没有或者只是名义上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还是在具有公司所得税的优惠税收制度的司法管辖区进行。到2018年底,被列入欧盟“黑名单”的威胁加速了大多数国际金融公司实施适当的关于环境的立法。

结果,大多数国际金融中心(IFC)已经通过了主要立法,甚至许多国际金融中心已经发布了随附的指南。此外,许多国际金融中心也已经对于投资基金架构监管收紧一事,做出了相应的政策改变。

总而言之,经济实质要求需要针对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IFC)提出一系列问题:1.客户是否有“相关实体”?2.如果是,他们(对于每个财务期)是否进行一项或多项“相关活动”?3.如果是,他们是否从每种相关活动中获得收入?4.相关实体是否在其他地方为税收居民,或者任何相关实体都可以选择为这样的税收居民?

如果问题1至3的答案为“是”,而问题4的答案为“否”,那么我们需要查看所需的经济实质以及不遵守规定的后果。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实体都将具有报告和合规性的元素

相关实体(或每个IFC中的等效术语)是一个相对简单直接的概念。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在国际金融中心中注册或注册的法人实体,“本地”业务除外,同时也不包括在其他地方纳税的实体。

因此,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中,“法人实体”(在BVI中使用的术语)是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以及相关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合伙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并不包括“非居民”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同理,在开曼群岛,“有关实体”是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注册成立的公司(但不是“国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在开曼群岛正式注册的外国公司。开曼定义不包括“投资基金”和在其他地方为税收居民的实体。其他国际金融中心也有类似的定义。这里需要注意,信托不是任何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实体。本文主要集中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这样的司法管辖区是作者最熟悉的,也是亚洲(以及其他地区)私人客户使用最广泛的司法管辖区。

显而易见的是,许多私人客户将拥有一个或多个相关实体,无论是由他们自己还是由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所拥有。同样明显的是,其中绝大多数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中。然后,我们也有必要考虑是否有任何相关实体在进行任何“相关活动”。

“相关活动”涵盖每个国际金融公司中相同的9个活动。

(a) Banking business 银行业务;(b)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 配送和服务中心业务;(c) Financing and leasing business; 融资和租赁业务;(d)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资金管理业务;(e) Headquarters business; 公司总部业务;(f) Holding company business or holding business; 控股公司业务或控股业务;(g) Insurance business; 保险业务;(h) 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 知识产权业务;(i) Shipping business. 航运业务。

现有的的法律和相关指南中对每项相关活动进行了描述。更为复杂的私人财富结构将使相关实体被许多相关活动所束缚,但笔者认为,绝大多数实体只需要关注(f)控股公司业务/控股业务。

私人客户(或其受托人)在许多情况下将使用一个或多个公司进行投资。尽管没有关于私人客户使用情况的直接统计数据,但是很明显,其中绝大多数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那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什么是“控股业务”?这被定义为“成为纯股权持有实体的业务”。“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定义是“仅在其他实体中拥有股权并仅获得股息和资本收益的法人”作为参考,开曼群岛中使用的定义实际上是相同的,只是使用“公司”代替实体。另一方面,泽西岛则使用了不同的定义。在泽西岛,“控股公司业务”定义为成为控股公司的业务,“控股公司”定义为居民公司,即“(a)是“控股实体”;(b)其主要职能是收购和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和公平权益;(c)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根据泽西岛公司法,“控股机构”进一步定义为实际上通过投票权或其他控制权拥有子公司。换句话说,泽西岛的定义要狭窄得多,并且仅涵盖具有子公司的公司。

回到英属维尔京群岛,应当很容易分辨各个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所拥有的财产。假设BVI公司没有开展其他相关活动,则需要评估BVI公司是否为纯股权控股公司(“ PEHC”)。英属维尔京群岛操作指引 进一步阐明:“纯股权控股公司的定义故意用狭义的术语来界定。如果一个法人实体仅持有股权,从而产生股利或资本收益,则它仅会在定义范畴。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例如计息债券)的所有权将使法人实体超出定义范畴。”

实际上,许多BVI公司都会拥有(或可以收购)投资,使它们超出定义范围(房地产是常见的例子)。某些类型的投资可能比其他类型更容易保存记录和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肯定的是,附息债券比黄金或艺术品更加方便。尽管银行帐户已经足够作为记录,但更谨慎的建议是,该帐户应与用于接收股息和资本收益的任何帐户分开。投连险也可能被证明是合适的。没有做出说明的是任何投资的比例–可以预计拥有超过500万美元股权的客户参与PEHC,询问“公司需要购买多少计息债券?”对于这个问题没有答案,应该避免规定明确的账面金额,以免发生任何非投资性质的争论!请注意,拥有典型股权投资组合的泽西岛的公司不太可能被发现。

许多客户都质疑一种制度实质与PEHC的相关性如果法律实体很轻易的会超出定义范畴。重要的是要牢记,BEPS计划并不以控股公司为主要目标。近年来,共同申报标准(和其他形式的信息交换)受益所有权/重要控制登记册和反洗钱要求的提高已将“国际金融公司”的控股公司作为“目标”。实际上,《 2015年经合组织报告》 的第88段指出:“一旦解决了这些其他政策考虑因素,就不必再担心[控股公司]体制被用于BEPS。”

某些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能在特定财政期间或某个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股息或资本收益,因此无法从相关活动中获得收入。这通常是由于拥有其他控股实体的权益,而不是投资组合。这些公司在任何不收取股息的财政期间都不一定需要去购买带息债券(或类似债券)。但是,这确实依赖于对于未来收益的预估,因为股息通常用于支付年费之类的事项。

受托人呢?受托人的担任行为其实的无关的。信托公司将需要查看他们是否正在执行任何其他相关活动。假设他们没有开展任何其他相关活动,则信托公司应不在范围之内。很明显,受托人通过一个或多个基础公司持有许多信托资产。基础公司需要与其他法人实体进行同样的审查。但是,这样的公司受托人(包括私人信托公司(“ PTC”))本身是否可以成为PEHC?

避免某实体被经济实质规则所困的另一种选择是,如果该实体是“非居民公司”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定义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欧盟清单上的非合作管辖区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主管当局将要求提供证明。这是相关司法管辖区主管当局的信函或证明,或税收评估/税收需求/纳税证明。许多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董事管理或控制,并且有可能居住在另一领土。有多少这样的公司将故意将自己纳入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也许他们本来应该是这样!)还有待观察。合作主管部门将如何发出令人满意的证据还有待观察,尤其是在没有税收或没有应纳税额的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下(例如,在香港居住且具有非香港来源收入的BVI公司税收) )。英属维尔京群岛指南规定了该程序的程序和截止日期。

英属维尔京群岛PEHC的物质要求是什么?

那些拥有纯股权持有实体却能获得收入并且不在其他地方纳税的客户的经济实质要求是什么?2015年报告指出:“[控股公司]实际上可能不需要太多实质内容即可行使其持有和管理股权参与的主要活动”。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实质要求比其他相关活动要低,但仍需满足。英属维尔京群岛指南中有一个单独部分针对纯股权持有实体。

首先,“不要求该实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管理。”这与其他相关活动不同。换句话说,BVI PEHC无需在BVI拥有BVI董事和/或董事会会议。

一个纯股权持有实体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具有足够的实质内容:“(a)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 BCA”)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且(b)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足够的实体持有股本权益的雇员和场所,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管理这些股本权益的地方,有足够的雇员和场所进行这种管理。”

要求(a)似乎并不繁琐。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都必须遵守BCA并拥有持牌注册代理,该代理还具有BCA和BOSS 的法定义务。

要求(b)更难以定义,并且在第103和104段中列出了指导,实质要求主要是和事实相关,并且“持有”股权参与和“持有和管理”股权参与是有区别的 . 这一条我在以后的文章中会做进一步更详细的说明。

也就是说,所有相关实体都有义务分析其活动并做出必要的回报(包括零回报)。否则可能会受到处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对BOSS法(《The 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ct》即《受益权调查系统法案》)进行了修正,以增加注册代理人必须持有的信息量。其中包括(如适用)相关活动和外国税收居民的详细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此信息可能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之外共享。第三方也将对商业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是否一个实体遵守了其实质义务的法律意见感兴趣。

总而言之,所有私人客户和受托人将需要检查他们在各种国际金融公司中的所有结构。他们可能没有实质性义务,如果有的话可以简单地进行运营变更。但是,如上所述,许多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引规定才能进一步明晰。


人物介绍

Richard Grasby:

在私人财富管理、信托管理、家族传承、风险管理、等广泛领域方面拥有20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同时在英格兰、威尔士、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具有律师从业资格。曾在泽西、英国、开曼群岛和香港生活和工作,曾于Maples, Ogier, SJ Berwin和Charles Russell speech hlys LLP等著名律师事务所就职,被认为是亚洲离岸私人财富领域最杰出的从业者之一。

Richard Grasby律师是许多国际组织的活跃成员,如全球企业家族特别利益集团督导委员会成员(Member of global steering committee for Business Families Special Interest Group)、国际客户特别利益集团全球指导委员会联席副主席(Co-deputy chair of global steering committee for International Client Special Interest Group)、香港信托协会成员(Hong Kong Trustee Association)等,同时在多个国际协会中担任信托特别讲师。

国庆如律师:

盈科国际合作委员会秘书长

盈科基金信托与家族办公室业务部副主任

IBA国际律师协会成员

国庆如律师曾就职于伦敦外资所及私人信托公司工作,在私人财富及家族办公室业务方面有所深耕,尤其是涉及到高净值客户家庭的跨境财富安排、涉及离岸低税率司法管辖区等相关法律业务,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协议安排、境内外信托架构安排、离岸股权架构安排等统筹境内外各领域从而提供一站式的财富保全和传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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