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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号:证监会公告〔2017〕9号,现行有效。证监会官网可查。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这个减持提前公告了吗?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证监会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公司最近连年暴雷,分红比例达到要求了吗?我乐家居处罚太轻了吧!大家都争相效仿吧。给大A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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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又不知道是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