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到小道消息是梯瓦也在争“”首仿“”,但是从FDA公告日期看,HIKMA和翰宇药业获批的是6.21。TEVA首仿肯定是不成立。
2、关于专利权。翰宇在曾公告“基于该合作方与原研药成了和解以协议,该合作方可于2024年庭外和解书约定的时间在美国销售利拉普肽注射液的仿制药,具备销售资格”
庭外和解约定的时间,我致电了公司,得到答案是,不与披露。
我查了2021年诺和诺德起诉Hikma的卷宗,其中涉及四项专利,我在下方已经贴出来了,判决书结论是,如果涉及侵权,可以通过赔偿+支付利息解决。
3、公司于2024.6.7公告,利拉鲁肽首次出口美国,根据我电话致电,得到的答案是,这批商品,一旦离开中国港口,公司就会确认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是原材料的价格,由Hikma支付)一旦上市销售,到时候利润会按约定比例分,那么其实,销售压力是给到Hikma的。
4、关于6.7号出海的那批利拉鲁肽制剂的保质期,我这边得到的消息是,未开封30个月。公司保证在上市销售前,这批货物不会失效。
综上所述,翰宇药业,真正的困境反转,耐心是黄金,未来可期!
诺和诺德起诉hikma的四项专利,有3项是victoza的,fda上可以看到,这应该是hikma发起的PIV专利挑战
庭外和解约定的时间,我致电了公司,得到答案是,不与披露。
——不予披露这个关键信息,一,是否合法?二,隐藏不披露的目的是什么?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现在就可以销售,这个时间公司应该愿意披露,现在不披露,是不是意味着可能真得180天甚至更久才能销售?但明明6月7号已经大张旗鼓向美国销售首批制剂了?所以这不是奇怪吗
授权仿制药不受首仿药独占期影响,同时可以销售。。
今天卖掉的股份得买回来才行
也就是制剂的这1个亿,半年报能够确认。这么理解,没问题吧。
授权仿制药(Authorized generic, “AG”)指化学成分与原研药完全相同,但不使用原研药商品名进行销售的药品。原研药厂可以自己生产,也可授权第三方来生产授权仿制药。原研药厂上市授权仿制药的主要原因是增强自身在仿制药市场的竞争性,比如在首仿药180天独占期内通过授权仿制药与首仿药展开竞争。瓦梯的应该是授权仿制药。不能用原研药商品名销售,所以fda查询不到。hikma是首仿药,有独占期
好吧,给点信心,不然撑不住了
专业
欢迎这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