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口解读】因涉嫌挪用资金罪,ST中珠实控人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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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获悉,9月12日晚间,$ST中珠(SH600568)$ ST中珠(600568.SH)公告,收到潜江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证》,经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德来于2023年8月3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执行逮捕。

截至目前,许德来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ST中珠称,“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本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实上,此前2021年10月,ST中珠、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德来、时任财务总监刘志坚、时任董事长叶继革、时任副总经理兼董秘蒋春黔就收到了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纪律处分决定书,ST中珠、中珠集团及许德来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披露,2019年5月24-27日,公司向中珠商业出借上述2亿元款项后,中珠商业并未及时作为地价款补交,而是实际用于代公司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控制的珠海广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笔资金占用款项2亿元,占公司2018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93%。直至2019年12月23日,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下发地价款缴纳通知后,中珠商业才将相关款项收回并作为地价款予以补交,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解除。

此外,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形成债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占用款项合计1.95亿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29%。

公司2023年中报显示,截至2022年度期末,中珠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形成资金占用余额为5.68亿元,达到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0.3%,金额已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1月,许德来再次收到上交所监管警示的决定。根据决定书,鉴于《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开源证券与被申请人许德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许德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源证券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许德来所持公司股份。6月16日,开源证券联络许德来方,股票出售已于6月16日开始出售。本次司法执行已于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7日执行完毕。许德来于6月27日才告知上市公司,公司才披露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许德来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在收到相关方通知后,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减持完毕后也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

ST中珠从事的主要业务涉及医药、医疗和房地产。不过,自2021年以来,公司持续亏损。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ST中珠录得归母净亏损2.11亿元、7.99亿元和2.4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2.15亿元、7.79亿元和2.67亿元。

实际上,更能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的扣非净利润在2017年就已“转负”。2017年-2020年,ST中珠录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亏损0.35亿元、15.02亿元、5.63亿元和0.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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