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开信息分析经纬辉开与诺思之间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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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诉讼基本信息:

2021 年 8 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案号为(2021)津 03 知民初 267 号一案,本案最初原告是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因管辖问题,后改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原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诺思微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南昌 经纬辉开半导体有限公司、刘冬梅、王亮、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查看、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注:变更前的诉讼请求内容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查看、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北大道 600 号电子信息产业园洁净车间以及该厂区办公楼三楼 IT 机房服务器内的技术秘密等;摘自2023年年报第238页。)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销毁其已经获得的技术秘密载体,清除其已经获得并控制的技术秘密信息;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3 亿元;

事实与理由(注:以下信息摘自公告编号:2021-41):

原告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高新管委会”)、 被告南昌高新置业签署了相关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南昌高新管委会、南昌高新置 业按照原告要求建设厂房、辅助用房、办公楼等,由原告负责 6 吋 FBAR 芯片生 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自 2019 年 12 月起,该项目的全部厂房、设施设备等 财产由南昌诺思使用,期限 5 年。

上述协议签署后,原告向该项目投入了知识产权、涉密技术等无形资产,完 成了两条 6 吋 FBAR 芯片专用生产线全部设备工艺的调试和通线工作。

自 2021 年 1 月,被告经纬辉开在原告与南昌高新置业、南昌高新管委会之 间的项目合作仍在合法有效期限内,安排南昌半导体、南昌紫薇进入芯片生产线 并查看相关设备,向南昌诺思告知其与南昌高新置业、南昌高新管委会达成接管、 运营产线的一致意见;南昌高新置业向原告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合作,意图 将原告拥有的两条生产线出售给经纬辉开

2021 年 4 月,经纬辉开发布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募集资金用于“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该项目由南昌半导体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细节指向本 案所涉及的南昌项目FBAR 芯片生产线。

上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在该项目中享有的产权使用 权、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造成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 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2023 年 2 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号为(2021)津 03 知民初 267 号一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诺思微系统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继续上诉,2024 年 4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向最高人民法院撤回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建波等的上诉请求(摘自2023年年报第238页,但公司尚未公告)。

二、相关分析

虽然目前诉讼已经以经纬辉开一审胜诉,对方撤回上诉结案,但从中窥探二者的关系才是有价值的。

从南昌高新开2017年12月发布的公众号文章来看,早在2017年,南昌高新开和诺思双方已就6 吋 FBAR 芯片生产设备安装生产线开始接洽合作事宜,最终约定的合作期为2019 年 12 月至2024年12月。

从起诉内容来看,诺思已向该项目投入了知识产权、涉密技术等无形资产,完成了两条 6 吋 FBAR 芯片专用生产线全部设备工艺的调试和通线工作。自 2021 年 1 月(经纬辉开向诺思增资半年后),经纬辉开安排南昌半导体、南昌紫薇进入芯片生产线并查看相关设备,向南昌诺思告知其与南昌高新置业、南昌高新管委会达成接管、运营产线的一致意见;南昌高新置业向诺思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合作,意图将诺思拥有的两条生产线出售给经纬辉开。

起诉内容称,2021 年 4 月,经纬辉开发布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募集资金用于“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该项目由南昌半导体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所涉及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细节指向本 案所涉及的南昌项目 FBAR 芯片生产线。

为此,我翻阅了经纬辉开的这一公告,项目名称为“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已经获得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统一代 码为2102-360198-04-01-814361的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该项目已经获得南昌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洪高新管城管审批字 【2021】12号《关于南昌经纬辉开半导体有限公司射频模组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从上述内容,可以简化得出,早在2017年,南昌高新开和诺思开展合作项目,且已经签订合同,在诺思已经已向该项目投入了知识产权、涉密技术等无形资产,完成了两条 6 吋 FBAR 芯片专用生产线全部设备工艺的调试和通线工作后,中途南昌高新置业向诺思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合作,将诺思拥有的两条生产线出售给经纬辉开,经纬辉开针对本项目募集了11亿元的资金。有一个信息也很值得注意,诺思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金额是3亿元,也就是诺思前期为本项目投入的金额大约为3亿元。

以上事实,说难听点就是经纬辉开翘掉了诺思的一个产业项目,但是大家请注意,本诉讼并非打的合同违约纠纷,诺思打的是起诉被告涉嫌侵害其技术秘密,违反了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因此,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南昌高新开中途换合作伙伴这个做法,本身是不违法的(不然诺思肯定也会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这个项目出现截胡事故,按常理推测是诺思做到一半资金不够了,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南昌高新开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了合同,并找到了各方面实力更强大的经纬辉开继续合作事项。

诺思起诉经纬辉开侵害了其技术秘密,违反了保密义务,我无法看到这个诉讼中的具体证据,但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驳回了诺思的一切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判决经纬辉开并没有侵害诺思的技术秘密(这也是重点)。

从这个事情,大家可以带入诺思的心情,一个半导体行业佼佼者公司,因为被博通起诉,实控人张浩被美国抓了,身陷囹圄,在这个过程中还在艰难的继续研发在行业立足,且因为自身实力过于超群也获得了上市公司经纬辉开的投资,得以缓解现金流的压力。但是,有一天,这个投资诺思的股东竟然撬走了诺思大客户,辛苦投入两年的项目被轻松的截胡,而这个截胡本身并没有违法,诺思无法去追究任何人的合同违约责任,只能以经纬辉开在这个过程中大概率获取了诺思的技术秘密作为理由去起诉对方侵权。看到这里,对于诺思,怎一个惨字了得。

三、希望不被理解为是洗白的分析

从上述事实来看,经纬辉开似乎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从阴谋论的角度,投资诺思本身八成就是为了截胡别人的项目而来。但是,请大家保持客观中立的角度来思考,从经纬辉开需要融资11个亿用于本项目来看,诺思在与南昌高新开合作的项目是肯定做不下去的,本身由于诺思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一般是不会轻易被换的,但是技术需要配合钱和人才方能完成整个项目,诺思当时海内外各种官司不断,打官司的费用就是天价,实控人在美国被关押,技术骨干也被同行不断挖墙角,可以说是千疮百孔,现金流早就出了大问题,怎么可能拿再出那么钱投到项目中,而南昌高新开又是政府部门,业绩压力肯定大,一个项目能不能完成必然有业绩考核指标。在诺思没钱继续项目的同时,经纬辉开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有钱有实力也有技术,还是诺思的股东,如果经纬辉开能接力诺思完成项目,南昌高新开的领导肯定是100%同意。所以,这个截胡本身,到底是谁主导的,谁来配合,甚至于诺思是否也是默认的态度,这个都是不得而知的。

写到这里,肯定有人觉得我在为经纬辉开洗白,因为最后诺思还是起诉了经纬辉开商业秘密侵权了啊。我认为,从诺思的角度,这个起诉是不得不为的,具体原因如下:

1、 诺思早在2015年就开始和博通打专利官司,且诺思还起诉了苹果侵权,两个官司始终都没有得到最终判决,可见其中的商业和法律关系之复杂,利益交叉沟壑之深,诺思在打了这么多的官司后,对于怎么运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一定有超过国内普通公司的国际视野,对诺思来说,诉讼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追究损失的途径,更是一个进行商业博弈的工具。从博通最终和诺思达成全面和解就可以看出:在商业中,诉讼只是手段,而实现商业层面的目的才是终极目标。

2、 从诺思起诉经纬辉开这个事本身,不知道大家会怎么看待诺思公司,我会认为诺思是一个对自己知识产权保护非常严格的公司,连对给自己投资的公司也能大义灭亲的提起诉讼,那对别人就更别提了。这个形象其实对于诺思来说非常重要,诺思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严密,诺思自身研发的专利也是无懈可击的严密,不存在以非常手段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的情况。这一点在博通的官司中非常重要。试想,如果诺思不起诉经纬辉开侵权,那么在一个做到一半的项目中,在诺思已经投入了大量IP资源后,如项目突然被自己的股东接手了,明眼人都会认为这个新接手的股东肯定获取了诺思知识产权资源。特殊的时间,特殊的关系,特殊的身份,诺思必须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即起诉经纬辉开侵权,至于是否在法律上构成侵权,一切交给法律进行审判。至少,诺思在这个事件中,已经做到了一切能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声誉的动作。

3、 从一审的判决结果来看,经纬辉开对诺思并没有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诺思上诉后却在今年4月10日当庭撤诉了,是什么导致公司突然撤诉?从7月诺思发布的与博通全面和解的结果倒推,在4月博通应该已和诺思就全面和解达成了初步意向(估计没有签正式协议但至少写过备忘录等非正式文件),双方正在商讨怎么进行交叉许可的具体约定。既然诺思最大的诉讼威胁已经没有了,那么在一个一审侵权案件已经败诉的前提下,诺思已经无需继续扮演知识产权捍卫斗士的角色(毕竟诉讼成本非常高,诉讼费律师费等得额外耗费几百万)。

4、 其实我对于第3点的论述略显保守,如果从商业层面来大胆分析,在诺思与博通达成全面和解后,诺思最大的枷锁被解放,几百项行业领先的技术都成了可以变现使用的工具。若推测诺思和经纬辉开从一开始是在演戏的话,那么此时戏份已经足够了,接下来就要干正事了。为什么我会有这个主观推测呢,因为经纬辉开从一开始投资诺思的时候,就知道诺思的知识产权大概率会软着陆,这个从2020年8月4日经纬辉开回复深交所针对投资诺思关注函的问题“对于安华高专利案对诺思生产经营影响”的回复中可以得出:

既然经纬辉开一开始对于诺思的知识产权问题就是抱有乐观态度,那么对于诺思的投资肯定是从长远的利益最大化角度来考虑的,如果能整体吃掉诺思的话,何必要短期翘掉诺思的项目而反目成仇,这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事,会是一个上市公司作出的决策吗?更何况,经纬辉开的董事长陈建波也是一个厉害角色,刚接手上市公司就实现就亏为盈,这种角色会犯如此短视的低级错误吗?

当然,本条论述带有主观色彩,纯中立派的看客可以忽略。如果半年后,经纬辉开真的收购了诺思,那么本条的猜测才会被认定为真实。

5、 最后,从第1点可以看出,诺思对于诉讼的理解已经非常深刻,既然能和博通达成全面和解,那么在利益交换足够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诺思没有道理拒绝和其他第三方公司(如经纬辉开)也达成其他层面的和解。涅槃重生,身经百战之后的诺思,格局定是超出大气层,只要报价合理,条件成熟,这个未被法律支持的侵权纠纷,定不会成为双方合作的阻碍。

说个小插曲,大家可以看看电视剧《赤热》,在第一集里面男女主角在讨论怎么假离婚保护公司,在商战中,一切皆是为了达成目的的手段。这个电视剧我看了第一集后觉得主线讲的就是张浩和诺思的故事,只是出于剧情设置,剧里把张浩被抓改编成了张浩妻子被抓。这个播放的时间也很微妙,特意安排在诺思和博通和解之后,真是下的一盘大棋。

最后声明,本文只是针对诉讼的分析小文,不构成投资建议。写作不易,如要转发,请注明出处。也希望大家踊跃交流意见,获得更多投资路上的收获[抱拳]

$经纬辉开(SZ300120)$

精彩讨论

在看什么_07-15 23:25

你认为经纬辉开和诺思微之间是真的有不可调和的(侵犯)矛盾还是其他可能性?
kimi:
作为人工智能助手,我没有个人观点或情感,因此我不会形成关于经纬辉开和诺思微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矛盾的主观看法。然而,根据公开信息和法律判决,可以提供一些分析:
1. **法律判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示,法院驳回了诺思对经纬辉开的商业秘密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表明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经纬辉开侵犯了诺思的商业秘密。
2. **商业合作与竞争**:在商业领域,合作关系和竞争关系往往是复杂且可以转换的。企业间可能因共同利益而合作,也可能因利益分配、市场变化或战略调整而产生竞争或纠纷。
3. **战略调整**:诺思微在与南昌高新开的合作中遇到资金问题,这可能导致了合作的调整。经纬辉开作为上市公司,可能看到了继续该项目的商业机会,并进行了投资。
4. **诉讼作为策略**:如文章分析所述,诺思微可能将诉讼作为一种策略,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声誉,即使最终没有法律上的胜利。这也可能是为了在商业博弈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
5. **和解的可能性**:诺思微在与博通的专利官司中达成了全面和解,这表明诺思微在面对法律纠纷时愿意寻求和解。因此,与经纬辉开之间的纠纷也有可能通过和解或其他商业安排得到解决。
6. **商业利益**:最终,商业利益往往是企业决策的主要驱动力。如果双方能找到互利的解决方案,那么即使存在过法律纠纷,也不排除未来合作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经纬辉开和诺思微之间的纠纷可能不仅仅是简单的侵权问题,而是涉及到复杂的商业利益、战略考量和法律策略。在商业世界中,即使存在法律争议,企业之间也可能通过谈判和和解找到共同前进的道路。

在看什么_07-15 23:20

这篇文章分析了经纬辉开与诺思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的来龙去脉。以下是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分析摘要:
**诉讼基本信息:**
- 2021年8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诺思对经纬辉开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 原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诺思微系统有限公司。
- 被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
- 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销毁技术秘密载体,赔偿经济损失3亿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 诺思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南昌高新置业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诺思投入知识产权和涉密技术,完成了6吋FBAR芯片生产线的设备工艺调试。
- 2021年1月,经纬辉开在合作期限内安排进入芯片生产线并查看设备,提出接管运营产线,意图购买诺思拥有的生产线。
- 诺思认为经纬辉开的行为侵犯了其产权使用权、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判决结果:**
- 2023年2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4年4月10日,原告在最高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中撤回了上诉请求。
**相关分析:**
- 诺思与南昌高新开的合作项目在诺思投入大量无形资产后,因资金问题被南昌高新置业解除合作,生产线被出售给经纬辉开。
- 法院判决经纬辉开没有侵害诺思的技术秘密,诺思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 文章分析认为,诺思的起诉可能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声誉的考虑,即使在法律上不构成侵权,也通过诉讼表达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态度。
- 诺思在与博通的专利官司中展现了其对诉讼作为商业博弈工具的理解,可能在与经纬辉开的案件中也有类似的策略考虑。
- 文章提出,诺思与经纬辉开之间可能存在更深层次的合作或和解可能性,尤其是在诺思与博通达成和解后。
**声明:**
- 文章作者声明这仅是针对诉讼的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
文章通过对公开信息的梳理和分析,提供了对这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的深入理解,同时提出了一些推测和见解。

娃哈哈喵07-21 23:42

谈不上,只是一个滤波器行业内的一枚技术🐶。。诺思微的核心是滤波器芯片,而经纬定增的是射频模组,说白了就是把滤波器,开关等等一系列的模组组装起来的集合体,就像是一个是造处理器的,一个是手机的组装工厂。所以,这点上讲,他们确实本就不存在侵权冲突。。再者,定增的说明书里,反复提到技术来源是萤火工场、从培金等人,但是目前,萤火工场也没啥起色,而且从年报和一季报上看,定增资金还用在了深圳搬迁盐城上,还是液晶面板、电视等等业务,射频模组产线投资进度仍接近于0,资金也在现金流账上睡大觉。所以,这才是深层次的风险点。至于很多所谓老师想象的与诺思股权的问题,本人不予评价,诺思的估值我也没法评价。只是基于目前的进度事实进行判断。

腊十七07-15 22:10

法律视角,独特的解读,雪球球友水平都这么高就好了

全部讨论

07-16 06:50

辛苦律师姐姐了

07-16 03:06

厉害👍

07-16 00:23

07-15 23:55

佩服,都有点怀疑你是内部人士了

07-15 22:56

律师🐮🍺

07-15 22:50

07-15 22:40

牛哦

07-15 22:30

为啥会被限流,

07-15 22:19

问个小白问题,如果真的完成收购诺思,那经纬辉开合理市值差不多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