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SZ002246)$ 这份公函的措辞很怪,不像法务审核能通过的,语法的毛病不少,而且既然是对公司调价,怎么能用分公司的章来替公司做主?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一个重要的调价决策权会落到分公司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