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SZ300175)$ 有些人质疑为什么不选择直接股权转让而是选择质押的方式?我说下个人观点:
1、上市公司的投融资协议一般都约定了现有股东拥有随售权, 随售权条款是出售权条款中的一种,通常约定当大股东出售其股权时,小股东有权选择以相同价格同等条件向受让大股东股权的买方出让股权,即“跟随”大股东一起出售股权。所以如果大股东要转给新东方系,势必会触动其他股东要求随售,涉及诸多谈判环节,估计就能耗费几个月,那还收个毛线?完全不符合他们快准狠的风格。
2、虽然没看到股权质押协议完整版,但是股权售权期间为18个月,未经双方同意,这个18个月不可变更,所以不存在可以随意撤销的行为,我估计股权质押协议会有关于不可撤销的条款。
综上,质押+股权授权是更高效的收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