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排放因子是消费端核算碳排放量的关键指标,用于测算评估由于电力消费所产生的隐含排放,或称间接排放。对于绝大部分非高耗能企业,间接排放构成了其碳排放的主体部分。因此,电网排放因子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间接排放的核算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由于我国电网分为不同的层级,不同层级的电网覆盖范围、电源结构布局和网架结构均有所不同,导致电网排放因子存在差异。电网范围划分越小,电网排放因子越接近单位电力消费的实际间接排放,且电网排放因子更新频率越高,越能准确体现电力排放情况。
目前,国内外第三方机构评估在我国境内运营的企业或生产的产品碳排放量时,也普遍选用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核算,然而这些数据往往来源于国际数据库,数据较为陈旧,无法准确反映我国能源结构的地域差异。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凸显区域清洁能源优势,也对各地区分级有序地推进“双碳”目标的落地实施构成了障碍。
对此,刘汉元认为,研究建立并滚动更新国家、区域、省各级电网排放因子,有利于精准估算消费端间接碳排放,有助于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能源转型政策,优化电力调入调出和电力消费结构,评估不同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力交换和储能应用等对降低排放的效果,为各地确定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路线图以及政策措施等提供重要支撑。同时,有利于鼓励用户进一步优化生产和行为模式,为企业预测间接排放提供重要参数,降低测算误差和不确定性。
刘汉元还指出,从理论上讲,扩大企业对“水、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使用占比,是减少企业外购电力间接排放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国家或区域市场对“绿色电力”的认定及附带要求存在差异。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要求,特别是对于并网的绿色电力来说,必须避免减排效益多重计算的问题。但在我国绿色电力交易机制中,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例如,被一家企业使用了的绿电减排效益,在电网排放因子计算时没有进行相应扣除,导致另一家企业使用电网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时,可能会重复使用这部分绿电减排效益。绿电减排效益的重复使用,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绿色电力在国际上的认可度,也阻碍了绿色电力在企业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评估中发挥其应有的低碳作用。此外,绿色电力的减排价值未能得到准确反映,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绿电绿证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给出口型企业应对欧盟碳关税等带来了挑战。
综上,刘汉元建议:
一是建议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牵头,调动“产学研”各方力量,依据国际碳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构建具有真实性、可追溯性、全面性、实效性的电网排放因子数据库,滚动更新国家、区域、省级电网排放因子。同时,通过广泛国际合作,寻求与碳核算国际通用规范接轨,推动数据库被不同国家、区域市场及应用场景广泛认可,促使我国企业和产品碳排放评估还原至真实水平。
二是建议加快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避免出现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种环境权益的问题。推动绿色电力与碳排放因子在碳核算层面实现实质性联动,消除绿色电力存在环境属性“双重计算”问题,提升中国绿证的国际认可度。
三是建议加大力度在绿色电力资源富集区域开展符合国际规范要求的绿电交易试点。充分发挥绿色电力在降低企业或产品碳排放方面的作用,助力中国企业、中国产品在“走出去”过程中充分发挥绿色低碳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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