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岩石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其涉嫌信披违规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1月3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7月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岩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此外,韩啸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韩啸全面知悉相关代偿代付事项,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韩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公司隐瞒代偿代付事项,构成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 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韩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两百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