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四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岩石股份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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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兵

9月29日,岩石股份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2号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23)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经查明,岩石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 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 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随着岩石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其涉嫌信披违规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1月3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7月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岩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此外,韩啸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韩啸全面知悉相关代偿代付事项,在签署确认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韩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公司隐瞒代偿代付事项,构成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 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韩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两百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