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到底能够获赔多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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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交易这只股票的投资者,都会寻找维权索赔的途径。

咨询的问题,出奇的一致:我能不能索赔、需要交多少律师费、多长时间能够拿到赔偿款。

第一个问题,股票虚假陈述案件,律师会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确定出索赔区间,只要在这个时间内发生交易,一般是可以进行索赔的;

第二个问题,这类案件的收费模式,根据投资者的获赔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比例随着获赔金额的增长而降低;

第三个问题,90%以上的案件,在二审后结案,获得赔偿的时间是18-24个月。也有部分案件会通过的其他方式,加速结案时间。

您看,这三个问题,只要是专做这类案件的律师团队,很快就会给出答案。

但,大部分投资者,都忽略了一件最重要的事:能够获赔多少金额。

被问到这个问题,我能给出的回复是:我的团队能够计算出一个准确的索赔金额,但上下会有20%的浮动。

造成这个现状的原因,主要三个: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只列出简单的文字,未列明具体计算公式;

第二,各地中院,针对具体案件,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方法不同;尤其是针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证券市场非系统风险的排除,采纳的方法不同;

第三,实务中,会有其他方式方法,获取赔偿。

(注1:文章中出现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研究性观点等,会在文末注明;

注2:接下来的文字,会出现大量的法律术语及专业术语,可以直接忽略论述的过程,直接看结论)

 

首先,专门针对证券虚假陈述的三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版)》(以下简称《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

都未对投资者索赔损失的金额,作出明确规范,最细致的法条表述,是在《若干规定》的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原文会在下方的链接,附给大家。

涉及到具体计算的条款,以最常见的第二十七条诱多型虚假陈述为例,原文如下: 

 

第二十七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甭说投资者们看不懂,即使是相关专业人士,相信也没多少人能够看懂。根据判决案例和司法实践,我的律师团队计算出用数字来体现的数学公式:

诱多型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或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股票数量+(买入均价-基准价)×基准日持有的股票数量;

1、买入均价=(买入总金额-卖出总金额)/(买入股数-卖出股数);

2、卖出均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总金额/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

3、可索赔股票总股数=实施日至揭露日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的总股数-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期间卖出股票。

即使把这个公式和每个术语的计算方式列出来,投资者们依然看不懂。

没关系,我会在第二篇文章,就生效判决(2019)鲁01民初3789号《杨超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还原判决中出现的每一个数据。

相信只有这样,投资们才会知道,自己究竟可以挽回多少损失金额。

上面提到的是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式,今年1月22日新施行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也可以获得索赔。就会有投资者问到:我可不可以把我获赔的金额,同时申请诱多型和诱空型,这样我获赔的金额就多了啊。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投资者交易方向,需要与虚假陈述的类型一致;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实施一个虚假陈述的行为,只能导致投资者诱多交易或诱空交易,因此投资者也就只能申请一种方式获得索赔。

诱空型虚假陈述赔偿的计算方法,在《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原文如下:

 

第二十八条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与诱多型虚假陈述计算损失公式类似,只不过是方向相反而已:

诱空型投资差额损失=(买回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买回股票数量+(基准价-卖出均价)×基准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有关具体计算诱空型虚假陈述的计算方法,将会在第三篇文章,进行讲述。

 

其次,根据《若干规定》的表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需要排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证券市场非系统风险,但未规定具体排除的方法及比例,原文如下: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和上一步一样,这个条文,依然看不懂在讲什么。

实际上,是在讲:通过第一步的计算公式,得到了投资差额损失金额,但是这个金额不会全部的赔偿给投资者,因为证券及资本市场上存在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针对这部分风险,不会赔偿给投资者们。

因此,用数学公式来表示,最终投资者们获赔金额=投资差额损失×(1-市场风险扣除比例)。

其实,针对第一步,不管是在先进先出原则下,采用了实际成本法还是移动加权平均法,只要是专做这类案件的律师们,掌握了我提到第一步的方法,计算出基础投资差额损失,基本上是都能够完成的。如果投资者们的委托律师,连这个基础投资差额损失金额,都不能够告诉投资者是多少,我建议投资们需要考虑委托的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帮助投资者们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类案件,对于投资者、上市公司、法院,三方来说,最大的争议:就是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的问题。

根据团队的实务经验及案例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有且仅有两大类方法:法院自行测算、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测算。

第一类:法院自行测算系统风险,又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法院不测算系统风险,酌定扣减一定比例。以生效判决(2021)辽02民初504号:《张兰兰、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判决书在第五个争议焦点中明确了风险排除,将此案的风险排除比例定为50%。也就是将上一步的投资差额基础损失乘以50%,确定为投资者最终获赔的金额。虽然,法院酌定扣减一定比例的系统风险,这种情况,会随着借助使用金融科技产品,逐渐减少,但也会因上市公司是否出庭、管辖法院以前的判例等因素,仍然会出现,大连天宝案是2021年4月12日立案,并于同年12月23日作出生效判决。

第二种方法:法院亲自测算系统风险。以生效判决(2019)鲁01民初3789号《杨超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也就是我在第二篇文章,着重还原数据的案例。这个案例,济南中院亲自测算系统风险的方法,是很少见的,而且也亲自计算了基础投资差额损失。济南中院在计算基础投资差额损失采用了先进先出原则下的“实际成本法”,测算系统风险采用了综合指数和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的“端点指数对比法”,具体的数据操作和测算,仍然会在第二篇文章,详细的向投资者们讲解。

 

第二类:原被告向法院申请,或是法院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测算系统风险。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值在线公司),仅这4家机构,可以作为专业机构测算系统风险。

证券特别诉讼代表人第一案《康美药业案》,测算系统风险的机构是投保基金;

证券普通诉讼代表人第一案《上海飞乐案》,测算系统风险的机构是中证法律服务中心;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上海普天案》,测算系统系统风险的机构是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研究院;

测算系统风险的机构是价值在线公司的,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上来看,没有被法院采纳的案例,但是也具备测算系统风险的能力。

四家测算系统风险的专业机构,各自采用的方法,也有不同的差异。作为第一篇文章,仅在这里介绍框架方法,具体的差异,会在接下来的第四篇文章,进行详解。

投保基金《康美药业案》采用:“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系统风险;指数采用的是:申万一级行业指数。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上海飞乐案》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测算系统风险;指数采用的是:综合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研究院《上海普天案》采用:“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因其具体算法未被公开,我的团队暂无法通过计算获取获赔金额。

价值在线公司,未被法院采纳,也无法获取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以上,仅仅是系统性风险排除的框架性分析。

结论是:通过我的团队的测算,可以测算出不同的专业机构,对每位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作出预判,进而选择对投资者获赔金额最多的专业机构,但选择哪家专业结构进行测算,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手中,我们能够做到的是:在庭审过程中,随着案件进展,选择对我们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最后,案件的进程中,上市公司会选择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们是否选择接受调解或和解,只要提前获知自己通过诉讼的方式,能够获赔多少金额,相信理性的投资者们,都会给出自己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