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联行:私募基金期满,投资人选择同意延期还是要求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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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联行:私募基金期满,投资人选择同意延期还是要求清算?

1、什么是基金期限的延长?
基金期限主要由投资期、退出期及延长期构成。基金投资期内基金可以对外投资,退出期原则上不能再对外投资。基金延长期主要是指基金退出期结束后,基金尚未进入清算时,基金管理人遵守一定程序进行基金产品运作期限延长的期间。同时,基金延长期限通常会由各方先行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基金运作期限的组成部分。延长期设置的目的主要为避免基金从项目退出期间不足或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存在非现金分配、基金自身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等。因此,基金限期的延长其实是基金退出期的延长,在延长期内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没有变化。基金期限的延长后,基金清算也相应被延后。
在实践中,通常基金合同会约定基金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或次数不超过2次,而且基金合同通常会赋予基金管理人1-2次单方延长期限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单次延长期限权利使用后需再次延长期限的,往往需提交相应决策机构(例如合伙人大会等),由决策机构进行审议决定。如基金到期无法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决议程序,基金则直接进入清算流程。基金清算是终结基金及其与相关方法律关系的法定程序,需要经历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点、核实、处置和分配的整个过程。同时,基金进入清算也意味着基金产品运作期限的终止。清算期是独立的法定期限,不属于基金运作期限的组成部分。

2、私募基金如何延期?(以股权类私募基金产品为例)
对于基金而言,延期的主要原因无非是因为基金所投项目公司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退出。但其本质上可以分为两种:主动延期和被动延期。前者表示基金的运行状态良好,基于各合伙人主观原因想进行延期。例如,基金所投项目成功上市,且基金持续看好项目公司的后续发展,期待在市场给予项目公司股价更高反馈时择时退出。后者则往往受限于基金的退出限制,例如项目公司虽然上市,但是股票减持受到监管限制未能全部退出;或者项目公司发展不尽人意,未能找到项目退出路径。
不管原因为何,通过延期这种给基金加时长buff的方式,则需要获得基金内部、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工商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三方面的认可。
1、基金内部决议文件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般会在基金合同(即“合伙协议”)中对基金延期进行较为细致的约定,基金延期需要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延期程序。若基金合同无关于基金延期的内容,则需要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约定。
操作路径整理如下,供参考:

法定操作方案特殊释明:
《合伙企业法》并未有明确条文表述当合伙企业进行延期时应当如何操作。但是,基金的合伙协议内均会明确合伙企业的期限,则势必涉及到合伙协议条款的修改。而根据《合伙协议》第60条、第19条,则总结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当然,以上示例也未能完全概括市场上的基金延期约定,具体就单个基金而言,则需要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仔细核查。
2、工商审核文件
工商部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延期所需要的相关文件主要为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模板文件)、变更决定书、合伙协议修正案/新版合伙协议、注册地工商部门要求的其他变更程序或文件。
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以提前在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官网查询,通常可以直接从官网上下载;或者前往当地工商部门问询获得。
变更决定书:基金内部作出的同意变更的决策文件,通常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流程产生,除需要符合原合伙协议约定的通过表决的比例外,所有合伙人均需要在该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合伙协议修正案/新版合伙协议: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伙协议修正案/新版合伙协议的格式和行文风格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可能会因为该等原因,要求重新提交文件。同时,也有基金具备基金版本和工商版本两种版本的合伙协议,需要注意此处应当依照工商版本的文件进行调整。
其他变更程序或文件: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对于投资类机构的变更较为谨慎,例如要求合伙人事先需要在特定的APP上进行真实性核验,或者要求变更的内容需要获得注册地金融办的提前审批。
在准备基金上述变更文件之时,对于合伙人人数较多的基金而言,需要合伙人签字的文件较多,特别是若基金成立的时间较长,合伙人未必记得自身签字或者盖章的格式。如此,有可能在工商核验之时因字迹不匹配的原因要求重新签署文件。为预防该风险,则经办人可以采取如下方案规避:1、将上一轮工商内档签字文件为标准,向合伙人释明样本,请其核照签署。2、最好通过单人单页签署的方式进行,以免一人签字不符合标准,其他合伙人也需要更正签署。
3、中基协系统操作
在中基协系统上提交基金产品的变更申请是为整个基金延期的最后一个环节。根据中基协系统出具的《基金业务变更操作说明》文件,基金延期的系统操作路径如下:
第一步,基金延期直接导致基金到期日延后,存续期延长。应变更“基本信息”页签下的“基金到期日”(下图一)和“合同信息”页签下的“存续期限”字段(下图二)。

图一

图二
第二步,进入“相关上传附件”页签,点击下方“变更”按钮,上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同意变更决议,以及新签订的合伙协议。


第三,点击“提交”按钮。
上述为中基协官方出具的文件所示,但是根据我们的实践操作,上传文件还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需要出具由管理人盖章的信息变更承诺函文件,该文件可以直接从中基协系统下载模板。
2、需要将更新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和新核发的营业执照进行上传。
3、对于成立时间较早的基金,中基协系统后续进行过相应的完善,本次变更对于基金成立之时无显示但后续增加的端口,需要在变更之时进行文件完善。例如很多基金成立之时不需要上传产品结构图,于变更之时则需要补充上传。
4、上传附件发生变更的,应在附件名称中注明变更日期。例如:“日晟1号私募投资基金_基金合同_2017年9月15日”等。上传附件本身没有变更,但系统要求上传的,应在原协议名称后备注“无变更”。例如:“金盛5号私募投资基金_基金合同_无变更”。
5、可以于变更之前,提前核对中基协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清单》文件,勘误修正。
6、延期变更文件提交完成后,建议能够提前10个工作日完成提交,以给中基协审核老师足够的审核时间。
完成上述操作程序之后,整个基金意义上的变更才算完成。

3、私募机构在基金期限延长时,有哪些管理职责?
如前所述,基金延长期内的管理工作仍由基金管理人继续执行,但自基金退出期起,基金通常不再投资新项目或者对原有项目追加投资。因此,在基金延长期内,基金管理人主要工作是协助或管理投资项目的退出,当然也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相应的管理职责,包括基金的分配、向基金投资人履行信息披露、完成基金的财务审计及召开投资人会议等。如退出涉及投决会决定的事由则继续由投决会决议,管理人负责执行。
基金进入清算期后,基金的管理工作从基金管理人转由基金清算人负责,由基金清算人面对投资人处理各项后续事宜。基金清算人既需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约定职责,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合伙企业法》第87条的规定,基金清算人法定职责主要为清理基金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等。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对清算人进行资产处置、结清基金对外债权债务的要求更为明确清晰。
值得一提的是,基金进入清算期属于一个法定程序,但是在中基协的Ambers系统却无法创设出一个与这个法定程序完全对应的流程,也即,由基金清算人而非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进入清算期后的管理工作和系统填报工作。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清算人完全合一的情形下还好,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只是延续管理职责;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清算人不完全合一甚至相分离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需要与基金清算人就某些管理工作需相互配合,继续完成中基协在基金清算期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系统填报职责,直至基金完成清算备案。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继续履行基金产品运作期就基金业协会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和填报义务;
2)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在基金业协会完成清算备案,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完成上传清算报告;更新投资者信息;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盖章并上传清算承诺函;以及填写系统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的开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数、清算组的构成等)等等。如果基金无法短期完成清算,意味着基金清算人和基金管理人需要长期配合履行上述工作;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清算人分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则需要得到基金清算人的支持,以便于在Ambers系统中完成清算备案,以免基金一直处于清算期状态。

4、基金期限延长时的管理报酬
尽管基金延长期内的管理工作仍由基金管理人继续执行,但实践中,不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在自主延长期内降低收取管理费的比例,在决策机构审议延长的期限内不再收取管理费。在基金清算期内,基金管理人虽然履行部分管理工作,但已缺失基金管理方的法律地位,在清算期限内不再收取管理费。
在基金清算期内,如果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通常基金管理人也不再收取费用。如果托管人也加入清算人的,同理也通常不另外收取清算费用。但是如果清算人包括了除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例如律师、会计师,通常会要求支付清算报酬。

5、基金期限延长时的分配
基金延长期限内,作为正在运作的基金,基金财产分配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原有收益分配条款进行项目退出的分配。而在基金清算期限内,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如基金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由此可见,进入基金清算后,基金的分配应遵循法定流程,而非约定程序。
在实践中,鉴于大部分基金并非等到基金期限到期后一次性分配,而是在基金运作期限内随着项目退出不时地向投资人实时分配,因此,基金合同里一般会约定清算时的整体核算条款,在基金进入清算流程,基金财产在基金完成债务清偿,包括但不限支付清算费用、所欠税款及基金债务后,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整体核算条款进行分配。如果基金清算期间项目退出的收益,通常也一并进入整理核算和分配的范围;但是如果清算期比较长的情形下,清算人也可以组织多次清算,但是每一次清算都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关于清算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

6、私募基金清算的流程

7、私募基金清算的核心问题
1、基金分配整体核算
特别提示:如基金合同有约定,分配整体核算步骤不可少。
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并非等到基金期末一次性分配,而是在经营期限内随着项目退出进行实时分配。因此,基金合同里一般会约定清算时的整体核算条款,以确认之前累积分配符合基金整体收益重新核算的结果。我们提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人在清算过程中,不能遗漏基金合同约定的分配整体核算工作;如整体核算结果与累积分配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则应按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分配结果。
2、是否非现金分配
基金清算期间,清算人以处置基金资产和完成清算为行动指针,但由于基金的资产多为流动性低的标的企业股权,妥善处置该等资产和实现收益将有赖于清算人的专业素养,也需要时间和机会。若基金清算一味追求效率,或者清算人并非由具备资产管理能力的管理人担任,基金可能在剩余非现金资产的处置环节承受经济上的不利。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分配亦不失为止损之举。
目前,基金清算时对股票证券资产进行非现金分配,已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支持。
但对于非证券类资产而言,尽管不少基金合同约定了可对股权资产进行非现金分配,但据我们观察,这一渠道实操空间相对有限。例如:由于基金投资人数通常众多,若将基金所持股权直接转让给各投资人,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人数超过法定上限;同时,受制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基金拟定的股权非现金分配方案很可能因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反对而流产。
3、清算期管理费
管理人是否应在清算期收取管理费,这往往是一个各方持续讨论的焦点话题。
从管理人角度而言,私募基金的清算人在大部分情况下可能由管理人担任,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在清算期间仍需履行处置基金财产的职责,与退出期工作性质相仿。并且,即使清算人不由管理人担任,管理人往往需协助清算人进行变现清算工作。基于前述两个考虑因素,管理人可能会认为其应就清算期内的劳动获得一定报酬。而从投资人角度而言,基金经营期限加上清算期的年限总和相对较长,投资人可能不愿意承担如此漫长年限的管理费。
我们提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人在讨论清算相关问题时,留意清算期管理费这一重要安排。
4、清算期限
特别提示:法律层面对于基金清算期限没有强制约定,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很多投资人在投资于私募基金时,往往很关注基金的经营期限,从而筹划自身的资金占用安排。但基金清算期限,却很容易成为被人遗漏的要点。尤其如果基金约定的是清盘后一次性分配,那么清算期限对于投资人的重要性更加不言而喻。
经营期限,一般指基金解散清算前的期限,并不包括清算期限。因此对于基金投资人来说,基金经营期限结束、进入清算阶段,并不意味着投资人立即获得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清算财产前,基金需履行一系列清算程序(见上文流程图)。清算程序所需时间的弹性是比较大的,也受制于标的股权的处置难易、各方签字流程的妥当履行和多重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层面对于基金清算期限没有强制约定,因此是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的。通常基金合同中可能约定不超过12个月或24个月的清算期限。特别地,仅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其投资人还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在“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清算以进行救济。
5、管理人名下私募基金全部清盘
根据2017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草拟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登记资质将被注销。目前该条例正式稿尚未正式出台,但已表露了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思路,我们提示管理人关注这方面的动向,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以防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导致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