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原定条例,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为20年);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为30年),而“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以实际偿债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