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14:29
好!不过这也反映了中底层的法官素质有待提高。
“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保护。‘’以上判决准确的解释了“安全保障义务”。现实中任意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范围便会导致该标准成为服务提供者的“魔咒”,即哪怕你在我提供服务的场所干违法的事,我也要为你的惨痛代价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是违背常识的。村委会做了绿化带,还免费给你游玩,你爬树摘杨梅摔死了还要人家赔偿,这明显就是‘’死了就是老大的逻辑‘’嘛!如果此案村委会赔偿了,试问以后谁还敢做好事?谁还敢做好人?这不禁让我想起诸如此类的案件,什么电梯里劝老人不要吸烟,老人盛怒而死案;什么给邻居孩子吃香蕉被噎死案,这些案件最终都没有支持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司法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保护,法律虽不能像道德那样强制他人行善,但至少不会允许行为人逾越社会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