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禁止与某些生物技术供应商订立合约及为其他目的订立合约。
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会议上颁布。
1.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生物安全法案”。
2. 禁止与某些生物技术供应商签订合同
(a) 一般而言,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不得:
(1) 采购或获得相关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或
(2)与任何实体签订合同或延长或续签合同,该实体——
(A)使用由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并在第(c)小节的适用生效日期后获得,以履行与执行机构的合同;或
(B)签订任何该实体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在履行与执行机构的合同时需要使用相关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并在第(c)小节中的适用生效日期后获得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
(b) 禁止贷款和赠款
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得向其承付或支出贷款或赠款,贷款或赠款接受者也不得将贷款或赠款用于
(1) 采购、获得或使用相关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或
(2) 与(a)小节所述实体签订合同或延长或续签合同
(c)生效日期
(1) 特定实体--对于第(f)(2)(A)小节所涵盖的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第(a)和(b)小节下的禁令应在第(h)小节中的规定发布后60天生效。
(2) 其他实体--对于第(f)(2)(B)小节中涉及的生物技术公司,第(a)和(b)小节中的禁令应在第(h)小节中规定发布后180天生效。
(A)特定实体
在2032年1月20日之前,对于第(f)(2)(A)、(a)(2)和(b)(2)款所涉及的生物技术公司,不适用于根据第(c)(1)款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生产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提供的服务,包括目前谈判的合同期权年。
(B)其他实体
在第(f)(2)(B)、(a)(2)和(b)(2)款所涉及的生物技术公司成立后五年之前,不适用于根据第(c)(2)款生效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
(C)安全港
“有关生物技术公司生产或提供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不得解释为指以前由有关生物技术公司生产但不再生产或提供的任何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
(d)豁免权
(1)特定的生物技术方面的例外情况
(A) 豁免权--适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i)经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与国防部长协调,放弃第(a)和(b)款规定的禁令;以及(ii)该负责人在批准豁免后30天内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通知和理由。
(B) 持续时间
(i) 概述——除第(ii)条另有规定外,根据第(a)子段授予的豁免应持续不超过365天。
(ii)延期--经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与国防部长协调,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可将根据第(a)子段授予的豁免延长一次,延长期最长为豁免到期之日后180天,前提是此类延长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且该负责人向相关国会委员会提交通知和理由在给予豁免延期后10天内。
(2) 海外医疗服务--行政机构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放弃第(a)款和第(b)款中关于海外医疗保健服务采购或提供的合同、分包合同或交易的禁令——
(A) 如果该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确定豁免是——
(i) 支持第(e)(2)(A)小节所述执行机构员工的任务或活动所必需的;以及(ii)为了美国的利益;
(B) 经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与国防部长协商;和
(C) 如果该负责人在批准豁免后30天内向相关国会委员会提交通知和理由。
(e) 例外情况--第(a)款和第(b)款下的禁令不适用于:
(1) 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五编(《美国法典》第50卷第3091节等)的报告要求进行的任何活动,或美国任何授权的情报活动;
(2) 在海外收购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A) 美国雇员,包括军警部门的成员(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0编第101(A)节国家法典),其官方工作地点设在海外或正在海外进行允许的临时出差;或
(B) 美国承包商或分包商的雇员——
(i) 根据直接支持(a)分段所述个人的任务或活动的合同执行任务的人员;和其主要工作地点设在海外或正在海外进行允许的临时出差;或
(3) 获取、使用或分发商业或公开的合法汇编的人类多组数据。
(f) 对特定生物技术实体的评估
(1) 实体名单--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后365天内,根据名单公布构成关注生物技术公司的实体名单国防部长应与司法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商务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国土安全部长、国务卿和国家网络总监协调提供的建议实体的详细信息。
(2) 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
定义--术语“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是指——
(B) 通过第(1)款规定的程序确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任何实体——
(i) 受制于外国对手的行政治理结构、指导、控制,或代表外国对手的政府运作;
(ii)在任何程度上参与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的制造、分销、提供或采购;和
(iii)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风险,基于——
(I) 与外国对手的军队、内部安全部队或情报机构进行联合研究,得到其支持,或隶属于其;
(II) 向外国对手的政府提供通过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获得的多组数据;或
(III) 利用生物技术设备获取人类多组学数据或未经明示和知情同意的服务;和(C) 第(A)项和第(B)项所列实体的任何子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或继承人,前提是他们符合第(B)(i)项的标准。
(3) 指导--对于第(2)(A)款所列的相关生物技术公司,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后120天内,以及根据第(1)款制定名单和根据第(4)款对名单进行任何更新后180天内,与国防部长、总检察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商务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国土安全部长和国务卿协调,制定必要的指导方针,以实施本节的要求。
(4) 更新--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应与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商务部长、国家情报总监、国土安全部长和国务卿协调或根据其提供的建议,定期审查并酌情修改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名单,并将任何此类修改通知相关的国会委员会。
(5) 指定和审查通知
(A) 概述——根据第(2)(B)款的规定,指定为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的通知应发给指定中所列的关注的任何生物技术公司——
(i) 告知已作出指定;
(ii)确定该分段所依据的标准,并在符合国家安全和执法利益的范围内,确定构成指定依据的信息;
(iii)告知受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可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提交反对指定的信息和论据;说明根据第(1)款审查和可能发布指定的程序;和
(v) 在可行的情况下,确定可能导致撤销指定的相关生物技术公司可以采取的缓解措施。
(B) 国会通知要求
(i) 指定通知--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应向参议院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监督和问责委员会提交第(A)分段要求的通知与名称相反的资料和论据--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应在收到反对根据第(a)(iii)分段指定的任何信息和论据后7天内,向参议院国土安全和政府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监督和问责委员会提交此类信息。
(C) 例外情况--第(A)项和第(B)项的规定不适用于第(2)(A)款所列的实体。
(6) 没有立即公开发布--根据第(1)款或第(4)款作出的任何指定,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与有关机构协调,审查根据第(5)款第(A)项第(三)项提交的所有信息,并最终确定某一公司应继续列为关注的生物技术公司之前,不得公开。
(g) 外国对手获取美国多组数据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
(1) 评估--在本法案颁布后270天内,国家情报总监应与国防部长、美国司法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国务卿协商,完成外国对手通过提供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收集或存储的美国公民的人类多组数据对国家安全构成的风险评估。
(2) 报告要求--在根据第(1)款制定的评估完成后30天内,国家情报总监应向相关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包含此类评估的报告。
(3) 格式——第(2)款要求的报告应采用非保密形式,并附有保密附件。
(h) 条例
在第(f)(3)小节要求的指南制定之日后一年内,以及后续更新所需的时间内,联邦采购管理委员会应根据需要修订《联邦采购条例》,以实施本节的要求。
(i) 利用人类多组数据报告有关生物技术公司邪恶活动的情报
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180天内,以及此后每年,国家情报总监应与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向相关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这些机构掌握的与生物技术公司利用人类多组数据进行的邪恶活动有关的任何情报。该报告应包括有关出售、转售、许可、交易、转让、共享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外国提供或提供美国公民任何形式的多元经济数据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的信息。
(j) 没有额外的资金
不得为执行本节的目的拨款。
(k) 定义--在本节中:
(1) 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术语“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是指——
(A) 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和国土安全与政府事务委员会;和
(B) 众议院军事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监督和问责委员会、能源和商业委员会以及美国与中国共产党战略竞争特别委员会。
(2) 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术语“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是指——
(A) 设计用于生物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或分析的设备,包括基因测序仪、组合质谱技术、聚合酶链式反应机或任何其他仪器、装置、机器或设备,包括其组件和附件,以及专门设计用于此类设备并为其操作所需的任何软件、固件或其他数字组件;
(B) 研究、开发、生产、分析、检测或提供信息的任何服务,包括数据存储和与生物材料相关的传播,包括——
(i) 就(a)项所述仪器、装置、机器或装置的使用或实施提供建议、咨询或支持服务;和
(ii)疾病检测、家谱信息和相关服务;和
(C)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与执行机构负责人协商后,根据管理和预算厅主任的适当决定,认为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的任何其他服务、仪器、装置、机器、部件、附件、设备、软件或固件,设计用于生物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或分析。
(3) 合同--术语“合同”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1编第1303(a)(1)节发布的受《联邦采购条例》约束的任何合同。
(4) 控制--术语“控制”具有《联邦法规》第31编第800.208节或任何后续法规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5) 执行机构--术语“执行机构”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5编第105节中术语“执行代理”的含义相同。
(6) 外国对手--术语“主要对手”具有《美国法典》第10编第4872(d)节中“被占领的国家”所赋予的含义。
(7) 多原子的--术语“多组学”是指包括基因组学、表观基因组学、转录组学、蛋白质组学和代谢组学在内的数据类型。
(8) 海外--术语“海外”是指美国、波多黎各联邦或美国领土或属地以外的任何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