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奇遇记!一个消费者的伤与痛(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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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我所述的都是亲身经历的事实。有购房合同、协议书、警方出具的接警回执单、情况说明、法院判决书为证明。

对我自身的购房的经历,有以下诸多困惑,需要请教有关政府相关部门及司法部门:

1、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目前我方与南京奥和公司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南京奥和公司提供虚假的图纸是何种行为?究竟是欺诈还是工作失误?

南京奥和公司明知涉案房屋没有专有面积的情况下,却故意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里虚构了专有面积的行为是何种行为?

南京奥和公司明知有网上公示《申报价格表》的情况下,提供给购房者错误的图纸,与消费者恶意磋商,不当获利196万元,是不是一种变相涨价?

2、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请问南京奥和公司将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送贵局备案登记,而却不将《补充协议》送贵局备案登记,是何种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吗?

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邺区人民法院
根据我方提供的有关书证材料与目前的现实结果,南京奥和公司提供错误的图纸,误导消费者,与消费者恶意磋商,不当获利196万元!
而作为积极履行合同,给付对价的消费者,却无端损失196万元!

请问南京奥和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吗?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