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札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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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范.卡内冈的《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欧洲法律史篇》,5分。讲座整理成的精彩小书,法史类,探讨了普通法与大陆法何以走上不同的法律发展道路。这一过程中,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这三个群体,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对法律风格的塑造产生了巨大影响。而这一切,都是由国家政治生活的历史决定的。法律发展史是政治发展史的一部分。

在教条式的大陆法系下学习法律的人,初次了解普通法时,大概都会被它新异的法律思维、一些独特的制度、自由活泼的语言风格吸引。但据此认为普通法优于大陆法则是一种错觉。一个是传统的繁如蛛网的封建土特产,另一个是体系分明的罗马式舶来品,两者各有千秋,互有利弊。大陆法或更利于移植、更便于操作,更易于认知,也更便宜更高效。

上个月看过一部叫《坠落的审判》的法国电影。不清楚片中是否很好的展示了现今法国法的司法过程。庭审中一些普通法的影响痕迹,提示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片尾女主虽被宣告无罪,但让人困惑的是:在证据链松散残缺、证据分量如此单薄的情况下,怎么可以对女主提起刑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