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
第十五条 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每类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最大比例的用地)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采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确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招挂结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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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每类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最大比例的用地)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采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确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招挂结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