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燕律师团队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西街3号兆泰国际中心C座9层,10002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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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前期无需支付律师费用,胜诉后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即可。
材料准备
一、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账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对账单内容包括: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目前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还须出具库存股的情况。二、投资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证券账户开户确认证明原件;四、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信息确认函。
索赔依据
2020年2月13日,加加食品 (002650)公告,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索赔条件
初步认为,凡是:
于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加加食品 (002650)股票,并在2018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
索赔依据
2020年6月10日,*ST银河(000806)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索赔条件
初步认为,凡是:
于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买入*ST银河(000806)股票,并在2019年1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
索赔依据
2020年4月13日,*ST巴士(巴士在线,002188)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索赔条件
初步认为,凡是:
于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巴士(巴士在线,002188)股票,并在2018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
索赔依据
第一段:2020年9月29日,*ST康得(康得退,002450)公告,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
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段:2021年8月4日,*ST康得(康得退,002450)公告,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7年至2018年间,康得新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2期中期票据“17康得新MTN001”和“17康得新MTN002”,共募集金额20亿元,以及2期超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和“18康得新SCP002”,共募集金额15亿元。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康得新披露的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5年至2018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索赔条件
初步认为,凡是:
第一段: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买入*ST康得(康得退,002450)股票,并在2019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第二段:于2016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买入*ST康得(康得退,002450)股票,并在2019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
索赔依据
2021年9月3日,ST八菱(八菱科技,002592)公告,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八菱科技未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在2020年4 月30日公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季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索赔条件
初步认为,凡是:
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买入ST八菱(八菱科技,002592)股票,并在2020年8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
索赔依据
第一段:2021年12月25日,新潮能源(600777)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公司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也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段:2022年4月2日,新潮能源(600777)公告,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42022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18日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索赔条件
初步认为,凡是:
第一段: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并在2020年5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第二段:于2022年4月2日之前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并且在2022年2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
索赔依据
2021年4月9日,ST天山(天山生物,300313)公告,公司于2021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一、天山生物与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大象广告和天山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索赔条件
初步认为,凡是:
于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买入ST天山(天山生物,300313)股票,并在2019年1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