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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在深交所找不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文档,用百度找出来的PDF版,不知真假啦,择抄如下:“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11.8.1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上述条款跟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大体相同(没有逐字对比)。
但已经在2022年1月7日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新版无《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1.8.1条规定,于是看11.8.1条规定属于“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中的“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第1条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章节目录中再无“其他重大事件”,但有“第七章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章节中无“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内容,在“第七节 其他”中“7.7.8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下有“(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具有一定相似性。
公司2022年1月26日公告,择抄内容“2014 年 9 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69,548,246 股,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 551,790,494 股的比例为48.85%”
“17年 4 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97,043,902股,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 889,444,681股的比例为44.6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73,540,2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56,278,085 股的比例为 40.96%”
同时查询历史公告,在2015年6月转增股份,从5.52亿股增加到7.17亿股(10转增3),2017年4月增发172,117,039股,增发价格11.62元,发行新增股份后公司总股本为889,444,681股,2017年6月,转增股份(10转增3),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156,278,085股。
2022年1月26日公告显示实际控制人吴培服于2014年11月到2015年5月,减持16,512,000股,对应当时股本551,790,494股,减持约2.99%;2015年7月-2015年12月,增持16,461,670股,对应当时股本717,327,642股,增持约2.29%。
2017年增发前吴培服持股243,036,130股、迪智成投资持股46,800,000股,启恒投资持股46,800,000股,平安大华资管持股8,672,660股(15年增持得来),合计345,308,790股,持股比例48.14%(跟48.85%的差距源于减持2.99%和增持2.29%)。定增后吴培服相关股份不变,吴迪从0增加到51,735,112股,则吴培服和吴迪合计397,043,902股,对应总股本为889,444,681股,持股约44.64%,被动变动3.5%。
从2014年9月到2017年4月期间,主动减持2.99%-2.29%=0.7%,被动减持3.5%合计4.2%。
2018年12月平安大华资管减持11,274,458 股,对应总股本1,156,278,085股,减持比例约0.98%。合计前期的4.2%的减持,则减持合计5.18%。注意,这时已经超过了监管函所说的5%了。
2019年6月-7月,吴培服减持13,558,940股,总股本1,156,278,085股,减持约1.26%。
2021年12月,吴迪减持16,783,466股,总股本1,156,278,085股,减持约1.45%。
监管函的疑问:(1)公司从2014年9月到2018年12月减持比例合计5.18%,超过监管函所说的标准5%了,那明显公司并不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其原因是公司行为发生时,《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则根本没有出来,怎么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规则了呢?监管函陈述“.......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和 2022 年 1 月 26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说明“立案”时间在1月26日之后,以“立案”时间来看,公司似乎违反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请法律专家帮忙解答究竟违反了深交所的什么规则?
(2)公司在2018年就已经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监管函为什么在2022年2月份才发布监管函?是想表达吴培服吴迪的行为违反了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还是要表明深交所也能面对自己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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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在$双星新材(SZ002585)$ 下面看不到这文章呢?我建议雪球你们最好正常化此文,或者你们就指出原因删掉此文。
市场就怕你这种认真的人,活该你要赚大钱。
字多牛逼,就冲这个认真劲,也该你赚大钱
这不是利空,不用管它
$双星新材(SZ002585)$ 言之有理
今天要爆发散户与庄家抢筹码的好戏,搬个凳子围观
$双星新材(SZ002585)$
我的文章有计算过程,感兴趣可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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