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这么多年,医患关系越来越差,为什么?创收压力给医院,医生也要吃饭生活,就要各种想办法创收。
根据个人临床经验推断,一 孩子已经脑死亡,这个有客观指标,CT 脑电图等等,二 他家里不想放弃,孩子太年轻 三 医生沟通了器官捐献,同济车来就是移植单位,脑死亡患者是移植的比较合适的供应者,其他的肿瘤啥的供体比较老,不合适供应,属于工作的正常范围 ,捐的人挺多 ,多数人不愿意,不会强迫 四, 家属不愿意捐献 五 拔管子符合法定的程序,或者和家属沟通过,家属不让拔不会拔,具体什么情况等进一步披露 ,六 说滚蛋这个会不会是家属激怒了主任?比如质疑医生判断等,现在又不是谁发视频谁有理,医生也有权利生气@高位满融满仓害了我
综上,个人觉得捐献没啥,有自己的判断,就和买卖股票一样,没自己的判断赔的裤衩都不剩
PS 我死了会捐,已经和家里人沟通过,尊重我的选择,不信留全尸,没啥用,信助人为乐,有人跟么?
突然看到博士是神经科医生,想请教一下,肾移植患者被查出帕金森综合征,主要腿部无力,行动极为困难,武汉哪个医院还能看看?省人民和同济都已经看过,没什么作用,先谢谢博士了。
现在热点事件的反转非常多,因为热点事件最初我们看到的只是爆料人想让我们知道的,用上市信息披露的标准就是这些爆料充满了(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譬如说人大叫兽事件,道德谴责和开除公职是他应得的,但网上还有一种声音说警方介入会定强制猥亵罪,这基本是不可能的,我现在敢说,若有的警方警情通报一定是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随着警方细节披露,也许事件还会有反转。
李占飞主任的事,爆料人也只让我们看到了他想让我们看到的信息,捐款协议大概率是有死者签字的,李占飞主任就是对干扰遗体捐献的家属发了脾气而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个事医生肯定不会做违背执业医师规范的。除非是有那种大大佬级别的,能危及他职业生命的有可能做出黑暗的事。一般情况,为了一个病人干掉自己的职业生涯那绝对是脑子有坑,做到大主任了,都是双高之人怎么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
李医生骂人视频已看过,高高在上,强势得一p
肯定不可能医生会坏到那个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