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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讯,天山生物公告,公司收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天山生物(被告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93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二在人民币6496.6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履行的第1项诉讼请求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