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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杨剑波: 站在你的角度看是冤枉的,但站在因这件事情受损的投资者呢,做错事就应该有承担,没啥好说的。当天事情公布的时候,我就觉得这肯定是内幕交易行为,只是不应该由杨总承担责任,而是光大证券公司的责任,而且中金所、上交所、证监会的人都逃脱不了干系//@杨剑波:回复@ssswyu:证监会有个提法,意思是错单事件发生后,本应该先杜绝交易,公告后方能对冲。这个提法就是个伪命题。不科学。举个例子,若伦敦鲸(2012)和法国兴业(2008)先公告再去对冲其非正常头寸,恐怕他们要么损失惨重,要么倒闭掉了,因为其他对冲基金及竞争对手马上就回来攻击其头寸以盈利。若此类事件发生,是不是摩根大通的投资者、储户以及法兴的投资者、储户要告他们先公告、后交易呢?这也是为什么在成熟市场、没有先公告后才能交易这种规定。法国等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一个公司需要延迟公告一个”内幕信息“。比如公司的财务健康会受到该信息公布的严重伤害等。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没有那么完善,但是并不代表监管机构在对业务理解不够透彻的情况下可以随便制定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游戏规则。
引用:
2014-02-1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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