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谣言第一案”一审败诉,原告缺少证据是关键,建议协商上市公司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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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SZ000661)$ #长春高新维权#

大家好,我是律师陆员外,今天讲一个跟自己工作性质联系紧密一点的事,就是号称A股谣言第一案的长春高新股民维权案,我本职工作是律师,又在上市公司担任独董,既代理过类似案件,也作为中小投资者起诉过上市公司,所以证券案件还是可以说一说。事情简单经过是,A股上市公司长春高新的子公司金赛药业生产一种生长激素,是公司的重要产品,对于公司业绩有重要地位,在2022年年中的时候,有一家公司在公众号写了一篇解读浙江省药品集采政策的文章,认为集采目录包括上述生长激素,另一家公司公众号进行了转载。随后长春高新股价连续下跌,一个月内市值跌去200多亿。事后证明,生长激素并不在集采目录上。长春高新的投资者也是中小股东们因为股价下跌损失惨重,他们认为这种编造的谣言影响了股价,属于扰乱证券市场行为,构成侵权。

受到损失的股民们通过社交媒体联系到一起,委托律师起诉了上面说的那两家公司,要求其承担股价下跌带来的损失。有媒体称为股市谣言第一案。在某种程度上,说它是第一案是有理由的,以前我们说涉及股市的民事赔偿,无外乎是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给股民带来的损失,另外证券内幕交易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过在侵权赔偿方面不像另外两个行为那样可以触发股民索赔。中国证监会在今年发布过一份《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列举了包括操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相比之下,虚假陈述引发的股民索赔并不少见,在诉讼上难度并不大,难的是被告赔付能力,有的案件虽然法院判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的财务已被掏空,根本不具备偿付能力。

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对于股民索赔案件,法院一般会先等证监部门作为行政处罚,确定存在违法行为之后,再审理民事赔偿案件,不过证券法修订之后,明确了证券违法行为引发的赔偿纠纷,不以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为前置前提,大大缩短了股民索赔的时间周期。

前面说了这么多背景知识,现在回到长春高新股民索赔案上,这起案件和以往的案件不同的是,过去被追索主体或者说被告,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等法律明确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群体,以及公司高管、服务机构等明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而长春高新案件上,被告并不是上述主体之一,而是与上市公司无关的另外两个主体,这是该案有别于以往证券责任民事纠纷案件的最大不同。

正是因为这样的不同,也成为审理的难点。一宗典型的证券纠纷案件,认定是否侵权需要审查四个方面:一是先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属于上面所列举的两列特定主体,二是被告是否实施了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三是原告是否存在损失,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方面逐步审查、缺一不可。

长春高新股民索赔案分别在上述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存在难点,尤其是第二、第四方面最为关键,我们看到法院的认定,确实也因为这两个方面不能成立,最终没有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具体的表述为:被告是从医药行业角度作出的分析判断,且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在自己创设运营的公众号中,而非在专业证券网站,无扰乱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信息发布的行为扰乱证券市场,且不能证明该股价波动与被告两公司的信息发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是在今年4月份开庭,9月份作出判决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很多投资者决定抱团维权,但第一批起诉的股民只有1人,我猜,是不是股民和代理律师自己也拿不准,所以先由一名股民打头阵,看看能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如果得到支持,后续再批量起诉。

对于股民的维权意识是要点赞的,我向来对那些愿意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的人表示赞赏,这是法治社会的表现。不过复盘案件,我觉得有一点应该在起诉前要先解决,就是对涉事两家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文章的行为的定性。

该案并非属于典型的证券领域虚假陈述或者操纵市场行为,非特定主体发布公众号文章的行为,是否属于证券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其实法院并不是最权威的认定部门,最有权威性当然属于证券监管部门,也就是证监会和证监局。前面说的虚假陈述索赔已经不需要行政处罚前置,那也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司法探索,而对于这种新型的争议,法院肯定是保守的,当然,要是证据充分也可以。我们假设,如果是这边发布公众号文章、那边进行相应的作空操作,两边互相配合,那这个整套行为就能评价为信息型操纵行为,不过本案原告应该没有那么多证据,所以法院并没有认定行为存在违法性。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个人建议,要借助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对相关行为进行界定。可以以中小投资者的身份,协商上市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监管部门举报,要求立案调查,比如说可以联系董秘,因为董秘是负责投资者关系的,也可以联系独董,独董有保护中小投资利益的职能,只要联系上市公司,公司肯定会注视,不仅因为这是股东的心声,公司本身是不实传言的受害者。如果中小股民通过上市公司向监管部门举报立案,证监会认定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再去法院起诉会稳妥得多。

当然,不排除股民或者上市公司已经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过,如果是这样,很明显可以推论出监管部门没有认定这种发公众号文章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如果真是按推论的情节发展,已经投诉举报、但监管部门又没认定,股民还坚持起诉,那我还是敬佩这种依法维权行为,不过从诉讼策略角度,可能欠考虑了。

近年来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减,股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都要提高法律意识,只要严格遵守法律,才能最好地维护各方权利。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里,我是律师陆员外,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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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21:33

假消息出来那两天融券突然增加了10倍,这么明显啊。

韭菜有什么权利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