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实控人有争议,上交所下监管,关键点不在继承法而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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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SH600884)$

媒体报道上市公司杉杉股份创始人、前董事长郑永刚去世,他的儿子郑驹经过上市公司3月23日的临时股东大会成为董事,经过董事会选举成为新董事长。但是会议当天,郑永刚的遗孀周婷女士出现在现场,认为自己作为已故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郑永刚的现任配偶及3名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自己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杉杉股份相关人士回应称,本次选举不存在相关报道指称的违规和错误,是合法有效的。3月26日,上交所向杉杉股份下发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

总结一下,就是杉杉股份的原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老郑去世了,儿子小郑接班,通过选举程序当选董事长,但是老郑的遗孀周女士却认为,自己作为老郑的最大份额的继承人,应当继承最多的财产,自己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选举董事长这个事情要经过自己的同意才行。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从法律角度来看也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交叉。在这里周女士是老郑的第二任妻子,与小郑没有血缘关系,也有媒体解读为后妈与长子之间关于遗产的争夺。

我也经常说,我们国家在立法上还是挺全面的,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立了法,在这件事情上有没有法律规定呢,是有的。第一点,来看从上市公司层面,临时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召开和选举是否合法?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是看不出有违法的地方,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有相应的公司章程、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规则,经办人特别是董秘和律师,都会紧盯着程序,像我自己也在上市公司任职独董,很清楚各环节的经办人首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程序,一家上市公司不可能无缘无故故地意去违反规定。我们还可以查阅上交所的公告,能看到上市公司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以及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所以,在没有相反的实锤证据证明程序违法,我倾向于认为会议的程序是合法的。

当然,周婷主张的原因并不是开会通知不到位、参会人员身份这些纯程序问题,她指向的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她认为自己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以公司的决策不应该绕过她。

那我们就要分析她说的有没有道理,或者说她这个主张是否有依据呢?

这涉及第二个问题,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是持股50%以上,二是表决权超过30%,三是影响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选任,四是对股东大会表决有重大影响,第五是兜底条款。

结合媒体的报道,周婷主张自己是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最有可能是基于其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郑永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大股东,进而成为实际控制人。那问题又转变了,这个逻辑成立吗,成周婷能继承郑永刚的在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吗?接下来我们就要讨论第三个问题,郑永刚的股权由谁来继承。如果从民法典的继承来看,没有遗嘱则进入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上述主体有平等继承权。

应该说继承的法律点已经不是冷知识了,很多人都知道。所以从民事继承的角度来看,郑永刚如果没有遗嘱,那他的遗产分成几等份,至少周婷及其子女、郑驹都有继承权,所以周婷认为,自己有一份,3个未成年子女有3份,自己又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周婷是继承或管理最多遗产份额的人,所以她才说自己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这个数是这么算没错,结论看上去似乎正确,但在本案中却并非如此,因为还要考虑遗产的属性。

我们大多数人的财产主要是房屋、汽车、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法律对于这些财产没有特定规定,所以不管是离婚分割还是继承,直接算份额就行了。如果郑永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直接继承,但是本案却恰恰不是。郑永刚没有直接持有上市股份,而是通过持股平台来持股。查阅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发现并没有郑永刚个人持股,他是通过杉杉集团、杉杉控股、朋泽贸易和捷伦投资四家公司进行间接持股,经过股权穿透,发现最终郑永刚通过一家名为“青刚投资”的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郑永刚在青刚投资中占股49%,另一名股东周继青持股51%。

所以,这49%的青刚投资公司股权才是遗产,继承人待继承的是这家公司的49%股权。也正因为遗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所以本案中的继承不仅要考虑民法典,还要考虑公司法,而最后的关键也是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当中的“但是”后面的部分,术语称为但书,法律职业的人都知道,但书是最重要的,不仅在考试中的考察重点,在实务中也是最大的胜负手。那在本案中,郑永刚在青刚投资中的股东资格,能否由继承人,比如说周婷及其子女、郑驹等等,他们能不能按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49%股权进而成为股东,要先看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是否有约定。如果有,比如有说不能通过法定继承来成为股东,那所有继承人就不能继承这部分股权成为股东。

那问题就在于,青刚投资有什么样的公司章程或者说原股东之间有没有协议,没有公开信息,目前是不能确定的,而且这位周继青在公开信息中找不到相关的信息,所以我也不知道此人的身份,但是有一点端倪,这家持股平台叫“青刚投资”,股东叫周继青、郑永刚,从名称上就可以推测,周继青与老郑有极深的渊源,大家猜会不会有二人对于股权会不会相应的章程或约定呢,我盲猜是会有的,就是换成任何一个资产百亿的人,都会考虑这个问题的。还有另一个问题也不能忽视,既然周继青与老郑有极深的渊源,那现在会不会站在小郑这边呢?我盲猜也是会的。

所以小郑现在面对周女士的挑战,应该是比较气定神闲的。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预测下一步的走向。

首先可以肯定,遗产如何继承、何时继承,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一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可以分离的,目前董事会、管理团队完备,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像杉杉控股,他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是郑驹,股东会的召开表决也没问题,所以上市公司的经营不会受遗产继承影响,这个在交易所和证监会都能说得过去。

可能看到这里,有人就要问,周婷作为配偶包括她的子女,假如不能继承郑永刚的股东资格,那是不是就表明什么都得不到呢?也不是,假如因为如果因为公司章程等原因无法继承股东资格,她不能继承的只是人身权,但是财产财权还是有的,财产权不能被剥夺,其他股东要给予相应的对价,也就是周婷即使成为了不了股东,也能拿一笔钱,并不是说什么都没有的。如果说周婷一直以来都没有在公司任职,即使现在就让她去管理这么大的公司,也是很吃力的,所以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各方协商,有人拿到股权和管理权,有人拿到钱,各得其所。。

全部讨论

2023-03-26 21:34

如果没有遗嘱,她占的股份就最多,就是实际控制人,可以选举自己能接受的董事长!没有那么复杂的!律师就喜欢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2023-03-26 21:34

周继青就是周婷

2023-03-27 12:33

说白了,小老婆也不傻,本身就是财经频道出身的台花,基本的道理都懂,难道舍不得俩钱事前咨询个律师。可为啥还要来个撕逼大会,不就是认为现有的情况对她不利,为了给自己和孩子多捞点筹码,就来个这下下策,吵闹着因为遗产继承导致股权分置有问题,进而质疑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合理,影响公司声誉,引来监管关注。老郑尸骨未寒就被小老婆拉出来鞭尸了,孤儿寡母被长子一干人等欺辱,果真是寡妇门前是非多,管你贫民还是富翁。

2023-03-27 00:03

49和51写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