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主张“错误操作、重大误解”解除合同为机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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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01929)$  #4万买下周大福25万金饰被起诉# 

一则关于周大福金饰与网购用户之间的争议纠纷引起了关注,不少官媒也都发了评论。

我的直觉是,这个事情太“好”了,是一个绝佳的理论和实务的研究素材,关于判决,我认可“合法”但流于机械,没能看到这个争议背后的实质——网络购物与现实购物的差异。

首先,“误操作”这个事实认定就有问题。周大福的主张是,工作人员错误输入了金额。但是,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在连续输入数字的场景下,如果是“错误输入”,要么是一个数中的某一个数字错了,比如“1234”操作成“1233”,或者是张冠李戴,整体错位一行或一列数字。

那种输入了一个明确的金额,但又说误操作的,是不符合生活经验的。大家假设一下,原告以输入银行账号错误为由,主张对方不当得利,这个主张本身就不正常。一个银行账号由十几字数字组成,如果是正常的错误操作,应该是这十几个数字中,有一个数字录入错误,其结果大概率是被识别为错误账号,转账不成功。而那种输入一个准确无误的银行账户,是不存在“错误操作”的。

这种情况只能是“认识错误”,把不应收款的A账号认识成了可以收款的B账户。

所以回到周大福工作人员的操作上,对于多件商号连续输入金额,有零有整,说是“错误输入”这个主张本身就是破绽,他在操作中应该是有一张价目表(不管这个张表格上的金额是不是正常,是不是周大福真正的定价,反正就是会有一个金额的依据),工作人员依据这个表才能完成连续输入多件商品的价格。

这个操作不能被认定为“错误操作”,最多是“错误认识”。

第二,“重大误解”对于强度是有要求的,不仅要达到“天壤之别”的离谱,比如把真画当作仿制画出售。而且,还要考虑主体的主观认知。像周大福是专业从事交易的商家,比一般消费者更有能力、更专业进行定价,而且商家的打折、促销,并没有超出一般公众对商家行为的认知。如果仅仅以黄金饰品价格的差距,就主张商家重大误解,这有违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理论基础。

第三,当民事权利出现冲突时,要把冲突的权利放到天平两端进行比较,看哪一项权利更值得保护。合同法律(民法典)立法宗旨,有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周大福的主张,实质上是以“己之错误”冲击交易安全的主张,因为这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锤子买卖,而是商家面对不特定公众的高频交易,我认为不能只强调商家个体的权利,或者在某一次交易中的公平,而社会整体的交易安全更应该予以保护。

进一步地,我还想说说更本质的东西。

这个案件本质上反映了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与相对滞后的立法之间不匹配。民商法的经典场景是个体对个体,一个个鲜活的人。而现在的社会发展,像网购,已经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而是“账号与账号”之间的交流。账号和人的区别是什么,是行为的无因性,或者说用客观行为倒推主观。

在这一点上,票据法、证券法等领域已经发展出一套相对完善的理论,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况下,账户的行为就视为人的行为。比如,一个股票账户的操作,操作完成就告交易完成,你不能说这次操作是自己未满8岁的孩子操作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交易应当撤销。

这就是证券法上的无因性。推而广之,有学者甚至提出金融领域“账户”式立法,法律规则的是账户,而不是人。虽然目前立法没有采用这套理论,但这个理论有合理性,而且符合现在越来越快的社会生活和网络发展趋势。

那回到周大福事件上,现在的网购、交友、求职等等社会生活,把“账户”视为主体,更符合现在的生活范式。所以当周大福标出价格,就应该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进一步地,周大福作为职业商家,以交易为经营主业,其行为要优先视为商行为,优先适用商法,如果是这样,“公平”就不是商事法律优先保护的价值。当然,我们国家目前立法并没有“商法”这个部门,但是用统一的民法典去囊括民事、商事活动,会有不适应的地方,所以我们国家应该针对商法进行特别立法,商法典不失为一种可选路径。

最后,法律是要讲权利义务平衡的,标价错了要解除合同,那因果“价格优惠”而吸引到的流量,商家不是也获益了吗,这个流量能吐出来吗?如果一个商家可以随意否认自己的行为,这样的态度会损害潜在交易的安全。如果法律上可以随意主张解除合同,也建议监管部门把该“任性”标价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

题图:周星驰《算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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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1 14:28

周大福这么主张,也算正常。
法院这么个判法,就是
丢法律的脸、秀法院的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