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吴亦凡起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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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文书数据库进行检索,当事人以“吴亦凡”为关键字,案由以“名誉权纠纷”为关键字,共发现11份判决书(不包括裁定),其中一审判决书8份,二审3份。



从时间上看,2018年为高峰,共有6份,2019年、2020年分别为4份和1份。


从判决结果来看,该11份判决书包括一审和二审,吴亦凡全部胜诉。


从涉及的事实来看,吴亦凡起诉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诽谤,包括“捏造”约炮、“捏造”艹粉、“捏造”选妃、“捏造”吸毒;第二类是人格贬损,比如“侮辱”活蛆成精。

从法院认定的思路来看,涉嫌诽谤类的行为,要求被告人提证证据予以证明陈述的内容,如无相关证据,则认定构成侵权。


涉嫌人格贬损的行为,如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侮辱的故意,则认定构成侵权。


从吴亦凡起诉的案件可以看出,名誉权纠纷类的案件所指向的侵权行为,如果是诽谤类行为,以是否有事实基础为合法与非法的界线;如果是人格贬损类行为,以语言是否包括暴力、贬损、降低社会评价内容为合法与非法的界线。

退一步讲,假如没有虚构事实、捏造情节,是存在真实基础,但言语过激、甚至是咒骂、侮辱,亦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所以从逻辑上说,即便法院判决某个名誉权案件原告胜诉,也不一定就意味着被告所陈述的事实为虚假。

从应诉角度,对于涉案的被告来说,证据在法庭上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们国家的民商事诉讼体系中,证据是诉讼之王,案件的胜负手在于证据、证据、证据!

如果是事出有因、有证据、有信源,不捏造、不虚构、不猜测,即便成为名誉权纠纷的被告也不必过于担忧,应诉便是。

若是梳理以往的11份判决书,发现被告均为自然人(律师注:从诉讼策略的角度,在起诉时将微博、百度、头条列为共同被告,既可以选择诉讼管辖,也方便诉讼中调查取证,但具体侵权人仍为自然人),而在7月19日微博账号“中国妇女报”发表了相关评论及配图。

“德不配位、必有灾殃”,这句话翻译成口语白话,效果等于当面指着鼻子猛批,不知WUYIFAN(中文名:吴亦凡)会不会也去起诉。

对了,《中国妇女报》不是自然人,而是全国妇联主办的国家级报纸,创刊于1984年,报头是由邓小平亲笔题写的。


最后,我还想谈一下“吴亦凡工作室”的声明。

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这份声明,我就看到了“词穷”两个字。通篇就强调了一个问题:本工作室没有注册微信、微博账号,所以都美竹说自己和“吴亦凡工作室”的微信、微博账号的互动,是造谣。

我不禁叹了一口气。周星驰说:“足球不是这样踢的。”我要说:“法律上的主体同一性,不是这样玩儿的。”都美竹有义务核实“吴亦凡工作室”这个法律主体是否注册了微信、微博账号吗,公众关心是不是“吴亦凡工作室”这个法律主体在和都美竹联系吗,涉事当事人吴亦凡如果认为自己受诬陷难道不应针对实质问题一一回应吗?

一个绑匪把人绑架了,派出自己的二舅去和事主谈判,事主随后报警,和警察说绑匪的二叔和自己说过什么什么。绑匪马上跳出来,指天发誓:“我没有二叔,你在造谣!”

最后,既然谈到法律,那就说说法律结果。如果“吴亦凡工作室”这个法律主体仅仅以都美竹“捏造”与“吴亦凡工作室”的微信、微博账号在沟通聊天,以此为由起诉,肯定胜诉不了。

有的人有钱,确实可以请律师为自己发律师函、打官司,但法院不是谁家的,别忘了那叫“人民法院”。(End)



裁判文书数据来源:Icourt

题图素材来源:深圳卫健委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