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炬高新的土地诉讼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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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SH600872)$ 

首先,诉讼分两场进行,涉及三块土地,看到有人在问面积和金额对不上。以下先按固定格式梳理一下这两场诉讼和三块争议土地的情况。之前的公告不太严谨,案件一和案件二在不同公告里指代不一致,我就按年报的编号,实在不行大家看争议土地的面积来区分。

案件一,案号:(2020)粤 20 民初 109 号,争议土地面积1,043.8251 亩。2000年11月30日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2001年9月14日签了《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书》(实测面积后)。总价13569.73万元,实际中炬高新收到3157.54万元,实际收款比例为23.27%。(实收款比例很重要,涉及后续判赔溢价款的比例)

案件二,案号:(2020)粤 20 民初 110 号,争议土地面积1,129.6675 亩。1999年11月28日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2001年9月14日签了《土地转让补充合同书》(实测面积后)。总价14685.68万元,实际中炬高新收到3407.87万元,实际收款比例为23.21%。(实收款比例很重要,涉及后续判赔溢价款的比例)

案件三,案号:(2020)粤 2071 民初 26738 号案,争议土地面积797.05315 亩。2001年9月14日(估计是实际测量后直接签的)。总价7366.53万元,实际中炬高新收到995.96万元,实际收款比例为13.52%。

以下按时间顺序梳理诉讼发展经过:

2020年9月21日,接到案件一、二的诉讼通知,2020年10月12日,接到案件三的诉讼通知。

2021年9月8日、27日分别冻结了中汇合创12.74%、13.73%、6.91%的股份(合计33.44%),本来计划用其它资产替换冻结,但是法院驳回,就导致了中汇合创的股权无法挂牌出售。

2021年12月1日、12月23日分别为案件一、二和案件三增加中汇合创为共同被告

2022年6月10日,案件一、二增加诉讼请求:如中炬高新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则按市场价格赔偿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损失。后续2022年11月14日、24日的公告就具体列明了此项索赔金额,案件一为575,643,074.74 元,案件二为621,280,541.11 元,案件三为1,941,153,799.67元。注意!!!案件一、二的索赔金额,根据后续一审判决,计算方式是以当年的实付款比例换算的土地面积,再乘以250万/亩的价格。但案件三的计算方式不一样,没有按照实付款比例,而是按100%计算了,所以索赔金额比案件一、二加起来都大!!!

2023年1月30日,收到判决。案件一:中炬高新另行赔付土地242.89亩(非诉讼标的的土地);案件二:另行赔付土地8亩(非诉讼标的的土地)、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 转让款 33,038,192.67 元(这金额不对啊)及赔偿因其无法向工业 联合公司交付工业用地 169,426.72 平方米(254.13亩)土地的增值溢价损失 602,311,989.60 元;当年土地转让实际付款金额的利息无须赔付。

这里数字太多,估计很多朋友要被绕晕了,有几点要特意说一下:

1、案件一另行赔付的土地为242.89亩,跟1043.8256亩的标的,乘以实付款比例23.27%可以印证,从这里可以推测法院的判决思路就是用地来赔地,自然就没有增值溢价了。

2、案件二赔付的土地为8亩+254.13亩的增值溢价,加起来也等于1,129.6675 亩的标的,乘以实付款比例23.21%。增值溢价款相当于250万/亩扣掉当年的成本,有一点点出入。

3、案件一、二总共另行赔付的土地为252.89亩,难道中炬高新手里只有那么多土地可以抵扣了?诉讼标的的土地,既没交付给工业联合,又没在中炬高新手里,那现在属于谁?

中炬高新在年报和一季报里都特意说了,诉讼的三宗土地的使用权都不在公司账面上,这就奇了怪了。这里用词很严谨,“土地使用权”,毕竟土地无法湮没,那登记在谁的名下应该很好查啊,大明王朝还有黄册呢,真令人费解。

2023年3月20日,发布年报。直接摘抄了——“公司根据案件一、案件二的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共计 98,682.83 万元,参 考案件一、案件二判决结果计提案件三预计负债 19,153.06 万元。三起诉讼计提预计 负债合计 117,835.89 万元,已全部计入 2022 年当期营业外支出。”没明白计提的计算方式,有了解的请指教。

2023年6月19日,案件三收到判决,返还土地转让款 9,959,592.8 元以及赔偿因其无法交付 797.05315 亩土地而产生的增值溢价损失 1,918,967,614.33 元。这里的增值溢价款同样是按250万/亩扣掉当年的成本,但案件三的增值溢价款是没有按照实付款比例计算,而是按797亩来计算的。在这里,套用案件一、二的思路是无法理解案件三的判决的,这也大大超出了年报中的计提。

梳理完,疑惑更多了:

1、案涉的三宗土地,原先属于谁,目前又属于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是由中炬高新(上市公司)、工业联合及当时的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即现在的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而且转让款的大头都是火炬集团拿的,哪怕当时是按照土地股份占比分的款,那现在也要按照这个比例去承担法律责任吧?如果土地是完全属于中炬高新的,那当年是不是就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了?

2、案件一、二和案件三的判决思路不一致,按说法院也会参考类似的判决啊,这差距太大了,难道另有隐情?

3、按照股权透视,工业联合是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孙公司。而中炬高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山火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孙公司。那工业联合就是中炬高新(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兄弟公司。这…..闹哪样啊?

4、5月底的权益变更公告,火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通过拍卖和大宗交易(按照公告对比,只有CYPRESS CAMBO, L.P.是直接沪港通二级市场买的),合计已经持有19.65%的股权了,实控人已易主。姚老板剩余的9.58%的股份也拖不了太久会陆续拍卖直至清零。6月6日,公资集团又大宗买了125.56万股,占比0.16%。上周沪港通也买入了1.78亿,估计有CYPRESS CAMBO, L.P.的功劳。

总结:从公开的资料只能大概梳理成这个程度了,诉讼确实有点闹心,最终走向非掌局的无从知晓,真的很期待真相大白的那一天。另一方面,中山国资确实有实际行动想要收回控制权,也符合国企重组的政策方向。很多人博弈的其实也是这一点,幸好判决出来了也没跌多少,超预期的利空没有预期的砸盘,到时可以有更好的期待。希望中山国资和各位投资人,今年都有好的收成吧。

全部讨论

2023-06-23 06:43

九层的土地转让款给大股东了,但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只有10%左右,这操作不就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吗?关键现在又让上市公司来还债,简直荒唐头顶!

2023-06-23 06:34

是想利用这起诉讼把目前的1600亩土地收归国有,赤裸裸的抢夺!旧社会也没有这么黑暗的!

2023-06-23 06:39

如果严查的话没准儿还能牵出巨额贪腐案,关键现在还没引起上层关注

2023-06-23 11:57

这里面的事情非常多,只有证监会出面才能比较公正的解决。

2023-06-23 11:57

梳理的很清楚,辛苦了。
补充一点上市公司原先的公告予以否认,而后面的公告又有又予以,提前扣除损失,互相矛盾。

2023-06-23 05:46

大股东感觉在侵占上市公司达到以及的目的

2023-06-22 23:58

还是没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