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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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