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二、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1%
创投基金:
1)距首发上市<36个月,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1%;
2)36<=距首发上市日<48个月,在任意连续60日内不得超过1%;3)48<=距首发上市日<60个月,在任意连续30日内不得超过1%;
4)60个月<=距首发上市日,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三、信息披露
1.大股东、董监高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2.在数量或时间过半、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减持达到1%披露进展公告;3.实施完毕或减持区间届满,披露减持结果公告;4. 大股东每减少1%,披露提示公告;每减少5%,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大宗交易受让方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原出让方为创投基金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受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