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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SH601012)$ 关于对德国法院认定韩华Q-Cells的中国竞争对手非法使用其专利钝化技术判决相关问题的请教

根据网传消息: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已认定韩华Q-Cells的中国竞争对手非法使用其专利钝化技术。法官授予韩华Q-Cells一项禁令,要求晶科、REC Solar和隆基召回自去年1月底以来在德国发行的所有具有该专利技术的组件。韩华Q-Cells还可以选择销毁这些违规产品。
  因相关问题太专业,就请大家指点指点。
 
1、在德国这一法院的判决中,要求召回所有组件,并可以销毁这些组件,这一判决如果得到执行,感觉还是很严重,可能企业会赔偿投资人损失,赔偿韩华损失,另外组件还不能销售。根据隆基的回复涉及到的毛利占2019年底净资产的2%,大概12亿左右,问题不大。但是如果还要赔偿投资人的损失就可能要加倍,另外,如果要再次销售那么现有存贷中要更改,产线要更改。影响会仅有12亿吗?会不会有更大的影响?

2、美国的ITC决定对于美国法院的判决有什么影响?会依此判决吗?

3、隆基最大的销售地在中国,韩华会在中国提起诉讼吗?

4、据称相关公司在韩华起诉的各地都提交的专利无效的申请,在申请没有结果的时候,为什么法院就可以宣判,如果申请结果和法院的判决不一致会怎么样?

5、公司提到对于评估发现的专利风险,通过合理方式修改技术方案进行有效规避或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消除专利侵权风险,从而确保公司境外销售产品的合法合规。公司有无可能和韩华达成庭外和解。这种判决后还能和解吗?

6、在隆基的保荐机构回复中提到“发行人专利方面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并且得到了有效执行”,如果得到有效执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样的情况是否是国际贸易企业的常态,如果明知会有这样的可能,为什么要做,理由是什么?

7、公司提到在美国“已根据ITC法律程序,向ITC提交了两套替代技术方案,并与韩华达成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隆基关于未受指控产品的共同协议》(《JOINTSTIPULATION BETWEEN COMPLAINANTS AND LONGI RESPONDENTS REGARDING UNACCUSED PRODUCTS》),根据协议韩华确认公司采用替代技术方案的产品不构成对韩华专利的侵权,并承诺不会在上述诉讼中对采用替代方案的电池和组件产品提出控告,并且不应受到任何排除或停止和终止命令。
ITC要求被申请人提交替代方案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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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19:02

根据隆基的回复涉及到的毛利占2019年底净资产的2%,大概12亿左右,隆基的净资产啥时候有600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