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期权风险篇之“义务方风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期权的卖出开仓后,将成为期权的义务方。对义务方而言,当期权的持有者在最后交易日行使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证券的权利时,义务方将被交易所指派以履行对手方的义务。
期权义务方在收取权利金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就单纯卖出期权来说,最大的收益已经锁定为权利金收入,而承担的损失却可能很大。对此,我们用以下一个例子来说明。
例如,X公司股票价格现在为10元,投资者卖出1张X公司股票的认购期权(行权价为10元,假设合约单位为100),收到100元权利金。3个月后的到期日,在X公司的股票价格分别为9元、10元、11元、12元、13元的五种情景下,投资者的收益情况如下。
到期日X公司的股票在不同价格下的收益情况
到期日股票价格9元10元11元12元13元
卖出100份期权的损益100元100元0元-100元-200元
不难看出,期权特别是认购期权的卖方可能因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而承担着上不封顶的亏损可能,这是对于期权卖方来说最主要的市场风险。
既然卖方在不利价格下也要承担义务,那么如何保证交割过程能顺利进行呢?通常的做法是让义务方交纳保证金,防止违约。由此,义务方也因此承担了保证金风险,即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被要求提高保证金额度,若无法按时补交,则有可能被强行平仓。
因此,总结而言,投资者作为股票期权的义务方,将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亏损“无限”的风险。当市场与投资者的判断相反时,即投资者在卖出某个期权合约后,该期权价格便开始不断上涨,此时投资者如果买入平仓将出现损失。而如果到期时期权为实值,则投资者可能会被指派行权,因此期权义务方潜在的亏损幅度可能是巨大的,甚至超过初始收入的权利金金额。理论上来讲,只要期权价格涨得越高,义务方的亏损就越大,这就是义务方面临的所谓“收益有限、亏损无限”的损益特征。
第二,维持保证金的风险。投资者在卖出成交之后,需要每天根据经营机构的保证金比例要求,保证账上的资金足额。如果出现所需的保证金接近甚至超过客户全部资金时,证券公司将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如果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划入资金,那么他的所持有的义务仓头寸将有可能被强行平仓。
投资者可能会问,既然卖出期权要承担义务,还要面临无限的风险,为什么还有人要卖出期权?那是因为,虽然期权的卖出方面临着很大的损失风险,但它也有个朋友,那就是时间。只要在期权卖出后至期权到期日这段时间内,市场不发生太大的不利变动,义务方就能够较安稳地将权利金纳入囊中。举个形象的例子,期权的卖出方就像“保险公司”,他可以通过多次的卖出开仓交易,收取“保费”收入来弥补可能发生的“灾难”损失。
第十八篇:期权风险篇之“到期风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每一份股票期权合约都对应有着相应的合约要素,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即为其中之一。正如其字面含义,到期日就是指股票期权合约有效期截止的日期,是期权权利方可行使权利的最后日期。到期日之后,期权合约失效,不再存续。因此期权合约具有有限生命周期的特征,投资者在交易期权时,也就面临着期权投资的另一风险——到期风险。
那么,投资者作为股票期权的权利方或义务方,所面临的到期风险具体是指什么呢?
对于股票期权的权利方而言,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期权的时间价值会逐渐降低。在临近到期日时,期权的权利方所持有的虚值期权和平值期权价值将逐渐归零,因为其内在价值本来就为零,时间价值也逐渐降低至零。在这种情况下,期权到期时权利方将损失全部的权利金。投资者需要认识到,尽管期权的权利方拥有权利,但这个权利是有期限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情波动幅度未达预期(比如股票价格未能上涨至认购期权行权价格以上,或未能下跌至认沽期权行权价以下),那么他所持有的权利方头寸将在到期时失去全部价值。哪怕投资者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但如果在期权到期日之后,合约标的才开始上涨,此时已于事无补了。
此外,对权利方来说,到期风险还可以理解为,期权到期时即使具有内在价值,但是这些价值并不会自动转到投资者的账户,而是需要投资者及时行权。因此,投资者一方面不要忘记行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与期权经营机构做出相关约定,在期权达到一定实值程度的情况下进行自动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义务方而言,如果在合约存续期限内,行情波动幅度超出预期,那么义务方潜在的亏损幅度可能是巨大的,甚至超过初始收入的权利金的全额。哪怕投资者对市场走势判断正确,但是如果在期权到期日之后才显现,投资者同样会遭受损失。
不难看出,所谓到期风险,很大程度上与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和所选择的不同期限的期权合约有关。也就是说,投资者交易期权时,应当结合自己的市场预期和具体的投资策略,选择合适的期权到期时间。
与现货交易不同,期权交易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具有有限的生命周期。股票市场中有不少投资者在股票被套之后,往往选择等待,希冀未来的某一天股价能重新涨起来,在股市中这样操作的代价是时间和利润,而在期权交易中,代价则可能是损失全部本金。
因此,无论是期权的权利方还是义务方,都不可一直抱着不平仓的心态,一旦发现行情分析错误,就要果断止损平仓或进行组合操作锁定风险,权利方能收回部分权利金,义务方也可避免亏损进一步扩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投资者持有期权头寸后,不能坐等到期,而是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分析市场走向,必要时理性调整投资决策。
第十九篇:期权风险篇之“杠杆风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票期权交易中,投资者在进行买入开仓后,成为权利方,向卖方支付权利金。而投资者在进行卖出开仓(非备兑开仓)后,成为义务方。在这里,股票期权的权利方通过支付权利金的方式获得了杠杆。
以看多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者为例,其可以买入认购期权,投资者运用较小的资金来支付权利金,而期权的使用可以将标的证券的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多倍放大。
举个例子,某投资者认为目前42元的X股票未来一个月会涨,于是买入1张一个月后到期的该股票44元认购期权(合约乘数为100),此时该期权合约的价格为3元,则投资者花费了300元权利金。一个月后,如果X股票涨到45元,投资者若行权将获利(45-44)×100
=100元,收益率为100/300=33%,而直接持有该股票的收益率则为(45-42)÷42=7%。通过买入认购期权,投资者将收益杠杆化放大了。
不难看出,与现货交易不同,股票期权交易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具有杠杆效应,期权的权利方只需要付出少量的权利金,就能分享标的资产价格变动带来的收益。所谓杠杆就是四两拨千斤、以小博大的投资方式。但是投资者需要意识到,杠杆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杠杆可以帮助投资者用有限的资金获取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对于期权的权利方来说,若投资者持有的期权在到期时没有价值,那么投资者所支付的权利金会全部损失。
在股票市场中,有不少投资者习惯满仓操作,而在期权交易中,这很大程度上就属于风险巨大的赌博行为。特别对于那些期限较短的极度虚值期权,投资者认为可以以低廉的成本来博取未来高获利空间的可能性,但事实上,投资者“赌赢”的可能性会变得非常小。
风险和收益永远都是相生相随的。有的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首先想的是如何赚钱,如何以小博大,但是在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不应忽视对风险的控制。投资者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以此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工具和投资策略,或者将自己所不愿承担的风险转移出去,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目标。
第二十篇:期权风险篇之“保证金风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期权交易中,期权卖方必须按照一定规则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权合约的财力担保。这是因为期权卖方承担着买入或卖出标的证券的义务,为了防止其违约,应当缴纳保证金。当然,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卖出开仓的操作,投资者卖出平仓并不需要缴纳保证金。
具体而言,投资者在开仓卖出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时,需缴纳初始保证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还需根据价格变化计算是否需要追加维持保证金。
例如,X股票价格现在为10元,某投资者此时保证金账户里共有3000元,在满足保证金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A卖出了1张X股票的认购期权(合约乘数为1000),3个月后有义务按10元/股向交易对手方卖出100股X公司的股票,投资者A获得1000元的权利金;
如果1个月后,X公司股票价格快速上涨到20元,此时保证金账户将会低于维持保证金所要求的金额,而投资者由于资金短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所需的保证金,则该投资者可能会被强行平仓。
期权经营机构会根据每日标的证券的价格,冻结一定数量的客户资金,并且要根据每天收盘结算价,重新计算并冻结资金。也就是说,股票期权的义务方在其卖出成交之后,将每天根据保证金比例要求,保证账上的资金足购支付保证金。如果出现所需的保证金接近甚至超过客户全部资金时,经营机构将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如果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划入资金,那么投资者所持有的义务仓头寸将有可能被强行平仓,这就是股票期权卖方所面临的保证金风险。
在上一篇“杠杆风险”中我们提到过,期权交易具有杠杆效应,除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外,相应的风险也成比例地放大了。如果市场朝不利的方向变化,保证金占用将不断增加,这时股票期权义务方需要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避免被强制平仓。如果此时投资者资金不足,只能选择平仓止损。
在期权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尤其是期权的义务方,应当情形地认识到资金配置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应该根据具体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做好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一篇:期权风险篇之“行权交割风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权交割风险,是指投资者自身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备齐足额的现金或现券,或者交易对手方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未能行使约定权利而造成潜在经济损失的风险。此外,行权交割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也会给行权收益带来不确定性。
例如,投资者买入1张X股票的认购期权(合约乘数为1000),3个月后有权按10元/股买入1000股X股票。3个月后,如果X股票价格上涨到15元/股,那么投资者可以执行认购期权,即支付10000元现金,以10元/股买入1000股X股票,再以15元/股的价格卖出,从而获利5000元。但是如果投资者不能及时备足行权所需资金,那么将无法行使权利,也就损失了5000元的潜在行权收益。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如果3个月后,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方,即认购期权的卖方,无法备足1000股股票交付给投资者,那么投资者也面临着交割违约的风险。
在股票期权交易中最后交易日,作为期权的权利方,在行权交割时需要注意哪些风险点呢?
第一,由于资金不足或股票余额不足而导致行权失败。如投资者持有一份行权价为1.5元的ETF认购期权(合约乘数为10000)至到期日,现ETF的价格为1.8元,投资者选择行权,那么就需要支出1.5万元以购买10000份该ETF。当投资者发出行权指令时,系统会自动冻结1.5万元的行权资金,如果客户账户资金不足1.5万,则将导致行权失败。同样地,如投资者持有一份行权价为1.8元的ETF认沽期权至到期日,该ETF的市场价格为1.5元,投资者选择行权,那么投资者需要拥有10000份ETF。如果帐户ETF数量不足,也将导致行权不成功。因此,有意行权的投资者必须提前准备好足够的钱或者券。
第二,即使实值期权的权利方行权成功,由于标的证券T+1日交割,T+2日可卖,认购期权的权利方还会面临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沿用上面的例子,实值认购期权的权利方在T日成功行权后,在T+1日末将获得10000份ETF,如果T+1日ETF的收盘价格已经变为1.6元,那么投资者此时的实际可兑现利润已经由3000元减少为2000元。也就是说,若T+1日标的证券价格大幅下跌,则执行认购期权的权利方将可能产生一定的损失。因此,对实值期权行权后并不一定“赚钱”。在做出行权决定前,投资者还需仔细分析一下,如果认为到T+2日之间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也可以选择不行权。
第三,错过行权日。目前上交所模拟交易的股票期权为欧式期权,行权日只有最后交易日一天,权利方如果不加留意,极有可能错过当天的行权操作。放弃一份有价值的“权利”,势必会对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对于持有的实值期权权利方头寸,投资者要么行权,要么平仓卖出,不要由于自己的疏忽而任其变为废纸一张。
除了前面几篇介绍的风险之外,期权投资还可能存在高溢价风险(即当出现股票期权价格大幅高于合理价值时,可能出现高溢价风险)、流动性风险(即在期权合约流动性不足或停牌时无法及时平仓,特别是深度实值/虚值的期权合约)等,投资者应当通过学习期权业务规则、签署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等各种途径,全面了解和知悉从事期权投资的各类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