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代码的事,装腔作势30年
这个建议非常好,不符合条件的给锁住,锁定他不能卖,就没有其他的一系列问题了,如果谁违规卖了就全额充公
本来就很简单的,限售就是限售,锁住就是了,哪还用这么多啰嗦
全部锁定,符合解锁条件的书面申请,减持提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减持批复3个月有效,过期需要再次申请
不错
优秀代表
[鼓鼓掌]
讲到点子上了,应该压实交易所应承担的责任,比如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上市公司就该改成 上市所在交易所。
[斜眼][斜眼]
代码能解决?股份也没有编号啊。实现的逻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