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虚构应收账款收回、南极光收入成本跨期确认、国城矿业虚增营收3.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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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不准确、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日海智能被证监局责令改正

日海智能11月2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

经查,日海智能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2018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告不准确。2022年10月31日、2023年4月17日,公司分别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2020年,日海智能公司虚构部分应收账款收回,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日海智能公司关联方识别、登记管理不规范,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截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公司新增累计各类诉讼、仲裁已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日海智能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三会运作及会议记录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日海智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宁科生物实控人虞建明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未披露被警告罚款50万元

宁科生物实际控制人虞建明近日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宁夏证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国城矿业虚增营收3.1亿 公司及三责任人被警告罚款215万元

国城矿业11月23日收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吴城时任国城矿业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千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巍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庆证监局拟决定: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李金千、郭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多次被司法冻结不披露 美丽生态与4责任人收证监局警示函

美丽生态11月27日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陈飞霖、周成斌、念保敏、林孔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美丽生态在知悉控股股东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先后多次被司法冻结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与相关债权人签署《资产抵债协议》进行重大债务重组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因商誉减值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审慎对 2022年业绩预告进行重大修正。

美丽生态董事长陈飞霖、总经理周成斌、董事会秘书念保敏对上述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和重大债务重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陈飞霖、总经理周成斌、财务总监林孔凤对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美丽生态、陈飞霖、周成斌、念保敏、林孔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入成本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南极光及三责任人收证监局警示函

南极光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发明、潘连兴、黄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南极光2021年至2022年部分收入、成本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在计提2022年可抵扣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盈利预测不审慎,未考虑公司2023年一季度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计提金额不准确;在计提2022年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存货跌价准备时,未考虑进一步的生产投入及销售税费等因素,计提程序不规范;在2021年确认相关预计负债时,未合理估计因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产生的赔偿费用,以及可能从供应商获取赔偿的情况,计提金额不充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应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姜发明作为公司董事长,潘连兴作为公司总经理,黄丽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南极光、姜发明、潘连兴、黄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我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