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及实控人罗希被证监会立案,宁科生物实控人虞建明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长达近1年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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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披违法违规 *ST西发及实控人罗希被证监会立案

西藏发展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希于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宁科生物实控人虞建明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长达近1年竟未披露 证监局拟警告罚款50万元

宁科生物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于11 14日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15年5月,虞建明通过控制的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辖区上市公司宁科生物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9.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虞建明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发布《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司法事项的公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宁夏证监局认为,虞建明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宁夏证监局拟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现场检查废气收集管道口脱落被生态环境部督办 大西洋控股子公司被环保部门处罚10万元

大西洋控股子公司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6月1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帮扶组在对上海大西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拉丝车间废气收集管道2号口脱落,无法正常收集废气。生态环境部国家帮扶组将上述问题定性为跟踪督办,并下达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上海大西洋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上海大西洋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认定提出了异议,拉丝车间废气收集管道2号口脱落系当班正在维修安装拉簧所必需程序,且接受检查时该设备处于维修状态,脱落非人为故意,当天设备修复后即恢复到位,并就此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9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行听证,经双方控辩充分听证,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采纳上海大西洋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上海大西洋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海大西洋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1次、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上海大西洋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是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