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货即确收虚增3亿罗普特及高管被罚1600万,打官司纸包不住火楚天高速收警示函,保利联合董事长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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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货即确认收入虚增营收3个多亿 罗普特及9责任人被警告罚款1600万元

罗普特于近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 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陈延行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罗普特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罗普特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是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2021年6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二人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崔利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正常领取薪酬,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林晓月、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厦门港务也公告,林晓月现为公司独立董事。

少计提商誉减值及坏账准备、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 *ST京蓝及董事长董秘连收两道处罚还有470万罚款在路上

京蓝科技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号)及黑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郭绍增、高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京蓝科技:一、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经测算,扣除相关年度已计提商誉减值金额后,2021年的商誉减值影响金额为-2.63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26%; 2022年的商誉减值影响金额为1.1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7.47%。二、2021年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3 项目共影响预测收入-0.99亿元导致计提商誉减值影响金额-2.37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49%。三、2021年度、2022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郭绍增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财务负责人高红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是京蓝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京蓝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郭绍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款;对高红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决定书》与《警示函》显示,京蓝科技:一、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计量不合理。三、财务核算不规范。

郭绍增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高红作为财务负责人,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京蓝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郭绍增、高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投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事隔6年未披露打起官司纸包不住火了 楚天高速及5责任人收证监局警示函

楚天高速近日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据楚天高速公布的信息,公司全资子公司楚天投资在2017年8月作为有限合伙人,以5000万元出资投资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睿海天泽25%的财产份额。楚天投资投资睿海天泽时,签订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2022年7月,楚天投资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受让楚天投资所持的睿海天泽全部财产份额。楚天高速2017年8月31日首次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Pre-IPO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简要提及投资进展及估值情况,但一直未提及《份额转让协议》,后续亦未及时披露第三方股权转让事项及进展。直至2023年7月5日,公司才在楚天投资就相关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公告中,披露《份额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协议内容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具体进展。

肖跃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南军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及现任董事长、阮一恒作为公司现任总经理、宋晓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琳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楚天高速、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子公司7.7亿竞拍采矿权时隔2个半月才披露 保利联合收警示函董事长及董秘被监管约谈

保利联合于10月30日收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刘文生、王丽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3年6月12日,保利联合子公司保久(韶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竞拍方式取得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红尾坑熔剂用灰岩矿采矿权,交易金额合计 76,672.9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9.69%,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2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董事长刘文生、董事会秘书王丽春,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保利联合采取警示函措施,对刘文生、王丽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年报非财务数据多处错误、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 石英股份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局警示函

石英股份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陈士斌、吕良益、张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石英股份存在:(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武汉鑫友泰和东海香格里为石英股份披露的关联法人。2022年度,石英股份未对与武汉鑫友泰发生的1162.58万元关联交易和东海香格里发生的0.8万元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士斌、董事会秘书吕良益、财务总监张丽雯,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二)年报相关披露存在差错。一是部分在建工程未能及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导致公司虚增2022年净利润25.33万元;二是未将各部分职工人员社保支出列支在合理的会计科目,导致公司年报财务数据中的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分别虚减427.90万元、979.95万元,管理费用虚增1407.86万元;三是公司年报非财务数据存在多处披露错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士斌、财务总监张丽雯,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石英股份、陈士斌、吕良益、张丽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是股东)